协议供货目前已成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最常用的一种采购方式。不过,由于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类办公设备市场价格变动频繁,降价趋势明显,在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联动机制不健全、信息不完全对称的情况下,协议供货价格在招标后期逐渐开始高于市场价格。为解决这一长期困扰政府集中采购的矛盾和焦点,本文从研究价格问题的成因入手,探讨协议供货所面临的价格困境及其破解之道。 \r\n协议供货价格偏高的原因 \r\n集中采购机构实际上无法汇总实际采购数量,这使协议供货只能进行无数量的招标,也就造成了协议供货在实际执行中只能是统一招标形式下的分散采购。这使供应商把协议供货理解为是一种入围选型和零散采购,所以在投标时只会提供一个相当于市场零散采购的价格。 \r\n第一,对市场平均价的误读。 \r\n要确定某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首先要排除下述几种情况:其一,将网站报价或供应商口头报价视同于市场成交价。有些经销商在网站上的产品报价很低,而真正到供货、验收阶段,却出现各种问题;有的提出不能开具发票,若需发票,则需另外再加钱;也有的仅仅是以低价吸引采购人签单,实际供货时则借口产品停产、缺货等,推荐采购人购买其他价高质低的替换产品;其二,产品配置及服务不完全相同。有的产品型号看起来完全一样,具体配置及售后服务年限及标准却差别很大,也存在市场上个别供应商以次充好、提供二手货或非原厂配件(耗材)等情况;其三,还有个别供应商为抢占客户资源,给予采购人只此一单的特惠价格,并不保证长期按此价格供货等。我们需要在排除上述干扰因素的情况下才能正确研究协议供货价格问题。 \r\n《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应该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要求。如果我们要查证某一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格,应该汇总多家商业网站报价、具有厂家认证资质的实体销售店铺的经销商报价以及渠道批发商报价,求其平均值,同时要注意样本选择的代表性。 \r\n如果是中央政府采购这样的全国性供货项目,考虑到产品的运输、后期上门保修成本以及区域报价的不同,还应该提取全国不同城市的供应商报价信息。 \r\n第二,协议供货中标范围与优惠价格的矛盾。 \r\n为了满足采购人的使用需求,尽力降低政府集中采购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各地的集中采购机构在追求性价比的平衡中,都尽量扩大入围产品和供应商的数量,以便使采购人选择的余地更大些,尽量满足采购人的个性化使用需求。可入围品牌和供应商数量多,淘汰的比例小,项目的竞争性就弱。供应商多次参与协议供货投标后开始明白,原来提供一个差不多价格就可以入围,他们当然就不再有动力投报优惠的价格。入围产品的广度和优惠价格不能兼得的矛盾,就是协议供货在现阶段所必须面对的困难。 \r\n第三,协议供货难以形成规模效应。 \r\n我国现在实行的协议供货名义上是汇总了采购单位零散需求进行的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在招标文件中都要求供应商提供与采购规模相对应的优惠价格,但因为我国预算管理体制还不完善,采购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尚不能够及时全面地编制政府采购计划,集中采购机构实际上无法汇总实际采购数量,这使协议供货只能进行无数量的招标,也就造成了协议供货在实际执行中只能是统一招标形式下的分散采购。依据中央国家机关协议供货交易系统的统计数据,台式计算机单次采购台数在10台以下的合同占合同总量的92%以上,便携式计算机的比例更达到97%。这种实际执行情况使供应商把协议供货理解为是一种入围选型和零散采购,所以在投标时只会提供一个相当于市场零散采购的价格,招标就无法获得按照汇总的采购规模所应有的优惠报价。 \r\n第四,监管力度不足,管理手段相对落后。 \r\n一直以来,集中采购机构在协议供货的组织工作中都重招标而轻管理。招标标准严格,评标程序公正公平,可以优选出性价比高的产品和服务相对较优的供应商,但是招标结果公布后,却轻视了对后期工作的监督,监管力度不足,管理手段落后。没有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履约考核和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专职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匮乏;信息化建设相对缓慢,许多信息化管理手段难以到位。因操作的复杂性和沟通渠道不通畅,与工商、税务、技监、物价部门通力协作的良好愿望只存在于设想阶段。第五,供应商未能诚实履约。 \r\n一是不诚实履约。有些协议供货商中标后不能严格按照投标时的承诺执行。比如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投标时承诺的优惠率,不及时根据市场变化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变更报价等。 \r\n二是存在违法违规现象。采购人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进行大额采购时,供应商往往以各种借口拒绝给予采购单位降价优惠,大额集中采购同小额分散采购的价格差别不明显,使最高限价失去了应有的意义。更有甚者,一些供应商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在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而是试图以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争取订单,给政府集中采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r\n树立正确的协议供货价值目标 \r\n要实现较高的采购效率,选择走协议供货的快捷通道,其实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要放松对价格的要求。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产品时可能会多付一些钱,但从扶持企业的长远发展看也是值得的。 \r\n首先,协议供货的首要价值目标是追求采购的高效率。 \r\n推行协议供货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解决采购效率问题。协议供货制度实行以后,采购任务不再需要“一单一招”,具体的使用者可以在协议供货招标确定的最高限价以下、从公布的协议供货商处直接选购中标产品,不用再经过繁琐的采购程序,极大地提高了采购效率。不过,要实现较高的采购效率,选择走协议供货的快捷通道,其实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要放松对价格的要求。因此,如果一个项目的个性化需求较强、对价格的敏感度较高且对采购效率的要求不高时,我们可以选择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更强的方式来执行采购,从而获得较优惠的采购价格。 \r\n其次,协议供货促使政府采购市场更加公开透明。 \r\n现在各单位大都是负责财务、资产和后勤的同志兼管政府采购工作,即使是专职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要求他们熟悉所有办公设备的市场行情也是不现实的。协议供货通过公布采购最高限价的方式,使采购价格公开透明,藉此来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样采购人员就可以此为基础了解市场平均价格大致是多少,通过与供应商进行进一步的价格谈判,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另外,公布可参照的采购价格也能有效避免个别采购人的不规范行为,便于财务和采购监管部门对每一个成交合同的价格进行监督,有效地降低了监督成本。 \r\n再其次,协议供货可以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的作用。 \r\n国外政府采购实行的长期框架供货协议制度,即采购人提供给供应商长期稳定的供货合同保障,作为对价要求供应商比照期货模式,提供一个综合现期、中期和远期成交价格的平均供货价格。因为从一年以上的时间段来看,产品有配置升级、价格不断降低的趋势,远期价格当然是要大大低于现期价格的,所以供应商提供的这个平均价格在当期必须比现行市场价格有较大的优惠。同时,框架协议还要求供应商在一段时间内对价格进行不断调整,确保价格优势。这种“价格发现机制”是我国协议供货应该努力的方向。 \r\n最后,协议供货要有效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性功能。进口产品(非本国产品)不得投标,未通过节能认证的计算机、打印机和显示器不得投标……任何一个具体项目的招标都不能像协议供货招标这样,以如此大的力度,通过对中标产品和中标供应商的选择来推动节能、环保、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等政策性功能的实现。将财政资金通过财政收入进行再分配,既满足了政府正常运作的需要,又发挥了政策性功能,促进了行业经济结构的调整,也促进了节能和环保,扶持了民族企业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增强了它们的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真正体现了政府采购的优势和作用。在当下,采购本国产品、节能和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时暂时多付一些钱,从扶持企业的长远发展看也是值得的。(未完待续) \r\n \r\n相关链接 \r\n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通过协议供货的方式采购的货物共涉及计算机、打印机、服务器、汽车、空调等51大类、8000多款产品,基本涵盖了政府部门信息化建设和日常行政办公所需的产品。 \r\n2008年度协议供货总采购金额逾60亿元,采购次数超过13.4万次。(黄涛)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