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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采购监督检查的“三个切入点”


 发布时间: 2017-05-22     

  去年,全国开展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实际上,采购监督检查应当常抓不懈,并贯穿于采购活动的始终。然而,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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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内容而言,范围仅局限于行政事业单位和财务收支情况,内容仅局限于财税政策、财经纪律、会计信息质量情况,顺着财务账目这条“藤”来“摸瓜”,而不是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来对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的运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存在“空档”,形成监督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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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监督检查的对象而言,仅着眼于对采购单位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进行的,而对工程采购活动则认为那是工程监督管理部门的事,与财政部门无关,殊不知让工程采购监督检查留下盲区,听之任之,使采购监督检查的内容缺失,对货物和服务采购产生负作用。此外,对与《政府采购法》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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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监督检查的重点而言,只是针对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的资金监管,而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立项、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批复、政府采购计划的上报及批复、采购方式的确定、公告信息的发布、采购文件的制作、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到评标、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乃至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约验收、采购资金结算等多个环节的程序监管却很少触及,以致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法律的规定置若罔闻,视而不见,有法不依,有禁不止,依然随心所欲地违法违规采购,严重扭曲了政府采购的“阳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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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监督检查的目的而言,仅单求公开、公正、公平的政府采购原则,而对采购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如何发挥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落实自主创新、购买国货等政府采购功能、采购合同是否实行这些倾斜政策,执行首购和优购政策等等方面根本不过问,因而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的政府采购价值目标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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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方向亟需归位到《政府采购法》所界定的内涵上来。这就要求财政部门以政府采购资金运行过程为主线,全方位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把好“三个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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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监督,把好政府采购预算审查关。审查政府采购预算是否与部门资金预算形成“一体预算”,是否根据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的,是否明确细化到具体的采购项目,是否统筹了采购预算单位的财力,如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预算单位全部的政府采购活动,以强化采购资金的预算约束力,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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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监督,把好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关。以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严把资金结算关,全程跟踪采购活动的实施过程。首先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计划是否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是否将政府采购计划具体到采购项目、采购数量、技术规格、项目资金来源、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预算相对应,采购单位是否将应该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计划。接着,监督检查采购项目是否执行规范公开的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方式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在执行采购程序的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然后,监督检查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按采购文件内容签订书面合同,监督检查采购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对采购项目进行质量验收,监督检查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严格履行了政府采购合同,提供了优质服务,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是否合乎规定的质量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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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督,严把采购资金结算关。以财政部门对采购单位财务收支监督检查为载体,看采购单位财务部门是否把采购手续的审批与采购单位报账凭据的审核结合起来,是否在此之前执行了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看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提供了质优价廉的公共产品,提供的销售发票是否合法合规,最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内部各相关业务处室,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进行严格审查,严格付款程序,实现采购资金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既满足采购需要,又维护采购单位既得利益,保障供应商资金及时到账。与此同时财政部门要与各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密切协作,建立起以财政部门为主、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有效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发挥综合监督职能,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绩效,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并用,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严肃处罚违法违规采购行为,查处于既然,遏制腐败现象,强化政府采购的约束力,从而保证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运行,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者: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