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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摘要说明(连载五)


 发布时间: 2017-05-22     

《政府采购法》第59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对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监督监察。采购范围包含工程项目,采购方式包含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采购程序就必然包含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因此,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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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投标法》主要调整范围内容就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包括:明确工程招标范围、招标人法律地位、项目审批、邀请招标批准、工程代理资格认定、指定发布媒体、编制招标文件、确定开标截止时间、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报价要求、开标主持、评委会组建、确定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报告、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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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工程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法》是自采购目录、编制预算到开标、评标、定标、考核节约资金效果进行全过程系统规定,而公开招标投标项目只是政府采购的方式,《招标投标法》就是系统规定招标投标方式的运作程序。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用《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招标投标方式的运作程序的同时,还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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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人、投标人应该全面执行法律规定要求,独立履行法律规定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完成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本身对招标人、投标人没有矛盾和扯皮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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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监督部门依法明确职能,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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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有些职责不清的方面主要涉及发展改革委、建委和财政部门。但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得非常清楚,市发展改革委、建委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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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立项环节。市发展改革委受理东营市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工程立项,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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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方式,都是公开招标。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只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能批准邀请招标;按照国家七部委第30号令规定,从过去本市几十亿元的工程来看,还没有一个完全符合批准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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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招标方式过程中,应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凡是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允许自行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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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人公开招标前办理有关交费等手续。市建委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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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标人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市财政、监察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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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市建委、财政和监察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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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和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市建委、财政和监察部门监督。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向建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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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招标人组织开标进入东营市招投标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市建委、财政和监察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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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立专家库。法律规定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市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无权确定;国务院监督职责分工没有明确具体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说按照部委规章规定,发展改革委、建委和财政部门都可以建立专家库。但是,实际工作中,单靠省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专家库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目前我市建委建立的建设工程专家库资源比较广,基本能够满足需要,而且整个市场交易中心的专家管理工作非常规范。对此,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建立的工程类专家库应该全部并入市建委建立的建设工程专家库,以利于资源共享,提高专家评委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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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市建委、财政和监察部门监督。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向市建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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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招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市建委和财政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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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市建委、财政部门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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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建委、财政和监察部门应具体商定通知的办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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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收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活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后,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市发改委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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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投标活动期间,对尚未确定中标人、项目没有开工,没有开始拨付资金的项目,一般是暂停项目执行,不存在暂停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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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市建委和财政部门监督。签订合同后,应分别向市建委和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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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处理投标人质疑投诉。市建委、财政和监察部门监督。市建委、财政部门虽然都有权受理投诉,但是,程序不同。按照七部委规章,市建委可以依法直接受理投标人投诉;而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投标人必须先向招标人书面质疑后,市财政部门才能受理投诉。目前,市建委、财政和监察部门已经形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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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在政府采购工程过程中,财政部门是依法履行包括招标投标环节在内的全过程的监督职责。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市发改委、建委、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市建委、财政、监察部门共同履行其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环节的监督。总之,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负责监督,市发改委、建委、财政和监察部门的具体监督职责非常明确。任何监督部门只要依法履行职责,不越权越位,主动搞好配合,形成合力,整个监督过程就不会产生任何争议,也不会出现扯皮现象。(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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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摘要说明由山东省东营市政府采购办编制执笔:赵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