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行政许可事项范围 \r\n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审查、核准、审核、登记、注册、备案、认可、认定、确认等都是行政许可的范围。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围绕企业代理资格,市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都无权使用这些名词违规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r\n●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r\n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31号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范围为货物、工程和服务。 \r\n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规定,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两种方式。财政部负责审批和确认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省财政厅负责审批和确认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r\n3.确认资格是指确认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资格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就是由建设部或者建设厅认定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r\n4.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r\n5.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整个审批和确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过程,市级财政部门没有任何权力,也不涉及任何需要办理的具体事宜和程序。 \r\n6.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级财政部门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面向全社会公开招标选择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并认真审核其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审批或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等原始证书证件,但是,任何时候都无权在前置环节、以事先登记、审核、备案等任何方式和理由,对全国的依法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进行阻挠和限制其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政府采购市场参加公平竞争的机会。 \r\n● 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r\n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就是由建设部或者建设厅认定。 \r\n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34号文关于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也是明确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r\n3.建设部令第79号规定,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的资格认定管理。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建设部认定;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建设厅认定并报建设部备案。 \r\n建设部认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应通报国家发改委。 \r\n4.乙级(暂定资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r\n5.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整个申请和认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过程,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任何权力,也不涉及任何需要办理的具体事宜和程序。 \r\n6.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工程招投标业务的,应认真审核监督其建设部或省建委审批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原始证书证件,但是,任何时候都无权在前置环节、以事先登记、审核、备案等任何方式和理由、再设定建设部或省建委审批认定资格等原始证书证件以外的条件,对全国的依法具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进行阻挠和限制其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代理业务或参加公平竞争的机会。 \r\n综上所述,法律规定非常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就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建设部令规定程序非常系统和具体。同时,工程项目进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程序,还必须经国家或省财政部门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进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确认。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再以前置性行政许可性质的登记、审核、备案等任何方式和理由进行监督管理都是越权越位、违反规定的。 \r\n五、关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督职能 \r\n目前,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所涉及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就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而言,没有出台《政府采购法》的时候,招标人只是在招投标环节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但是,国家出台《政府采购法》以后,将工程项目列入了政府采购范围,毫无疑问要受到《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一个事项同时受到两部及以上法律的调整是很正常的,是不矛盾的。而有的部门单位及同志认为,《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存在冲突,或者就是单纯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观点都是不正确的。 \r\n(一)《政府采购法》的主要环节和内容摘要 \r\n1.第2条规定,工程项目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r\n2.第4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r\n3.第6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r\n4.第7条规定,应当依法公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r\n5.第10条规定,除该条所规定的3个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r\n6.第13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r\n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r\n7.第17条规定,集中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r\n8.第18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r\n9.第19条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 \r\n10.第26条规定,政府采购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其他六种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r\n11.第33条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个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r\n12.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 \r\n13.第47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r\n14.第49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但是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r\n15.第51条至第58条,对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程序做了系统规定。对于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答复;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n16.第59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r\n17.第66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r\n18.第66条至第70条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部门包括: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除此之外,还赋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涵盖了六个层次和方面,构成了比较系统完善的监督体系。 \r\n19.第74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连载三) \r\n(本摘要说明由山东省东营市政府采购办编制执笔:赵莉媛)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