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委是由各级采购招标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文件规定,依据一定条件和标准建立起来的,供“集体选择”中标供应商时使用;采购代理机构是评委的使用者,而使用评委又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两者共同之处在于都是独立于采购招标人与供应商的第三人,是采购招标追求的脱离利益诉求的公平价值的化身。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人们渐渐发现,由于代理机构以评委费为利益标的来谋求评委合作的事件时有发生,而这种合作在理论上是有可能性的,但却在取证方面比较困难,只能存疑,于是代理机构与评委之间恶意串通行为变成了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声誉。一些改革措施也有针对性,如要求集中采购机构的评委费有相关部门代为发放,各类工程类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的评委统一由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代为发放,改革者的设想是利用第三者的行为斩断利益之手,纯洁采购招标环境,然而这种形式上的控制是否能够达到预想的目标,还不明朗。我们认为形式上的控制也是一种控制,总比放任自流为好,但最主要的还是要探讨本质上的控制措施,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标投标的分裂应该是造就利益关系的根源,如何处理政府采购的公益性与市场化的矛盾,是解决两者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关系的关键。 \r\n 评委与各级代理机构本不应该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r\n 政府采购招标本质是利用既定的程序,控制供需双方直接选择行为,利用公开的平台,固定的程序,公开的采购招标方案和评审办法,通过评委的集体选择,使供需双方的要求能够得到程序上的满足。招标采购机构的职能仅仅是组织者,接受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和方案,制定符合标准化的招标采购文件,审核潜在投标人的投标资格,组织项目的开标活动,从性质上看,两者都是独立于供需双方的行为主体。评委是监管部门按照标准建立起来的,在有招标采购项目时,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事先与采购招标项目没有任何联系,因此理论上就没有利益上的纠葛;而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仅仅是接受招标采购人的委托代理招标业务,集中采购机构按照财政部门审批下达的采购机构,代理货物与服务项目,而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工程项目的招标项目,收取招标人与供应商的各项费用,与采购招标人与供应商没有任何形式上的利益关系。正因为两者脱离供需双方的第三人地位,才符合招标采购法律的具体规定,才能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操作职能,有效控制供需自由选择代理的公平竞争方面的隐患。与供需双方第三人地位方面相同,而评委属于临时性的兼职工作,代理机构是依照法定程序建立和审批的,加上代理机构不能随便授予评委评标权利,因此评委与代理机构处在若即若离关系状态,理应不存在利益关系。利益关系必须要有权力做后盾,评委的权力就在于能够选择中标供应商,而代理机构的权力在于可以利用评委的权力达到别人请托的要求,利用自己的地位做中间者的角色,或者在有把握时主动出击与评委进行串通,同样达到请托人的预期,在监管不力、招标采购管理存在漏洞情况下,评委与代理机构是有可能存在利益关系,因为他们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利用所谓的公开招标程序,在公平正义外衣的掩护下,利益主题达到水乳交融程度,影响的是采购招标的声誉,当然两者的串通必须要具备一系列的条件,既要有利益追求的主观倾向,也要有客观条件的允许,如评委信息的提前泄露,评标现场管理不力,评委劳务费的利益驱使等。现在有些招标采购管理机构已经意识到评委劳务费问题,探索采取釜底抽薪的方式,切断代理机构的供应链,使其与评委沟通的主要渠道被堵塞,或许短时间内能够取得一定成效。 \r\n 要控制商业贿赂行为渗透进采购招标领域而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 \r\n 评委与代理机构串通而达到私人目的的行为是对采购招标法律的严重践踏,是对财政支出制度的严重挑衅,是毁坏招标采购基础的行为,也突出了商业贿赂的来势汹汹。市场经济追求的公平竞争,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法治社会理念,凡事都要依法而为,那么对于招标采购行为而言,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加大,而政府的定单诱惑又有难以扼制的欲望,光靠实力与运气、等待来谋取政府定单,对于有些企业来说是一种折磨,而目前社会公权力的腐败屡禁不止,有愈演愈烈的倾向,控制腐败的手段与方式远远不能适应腐败行为发展的千变万化和形形色色,公权力的腐败在各级领导干部身上或多或少地存在,已经化反常为正常了,在自动拥有职务消费、佣金、进贡、回扣、权力待遇等各项客观存在的利益之外,还大量存在利用自己的权力进行主观上的寻阻行为,如主导干部职务的提拔,任人唯亲,打击报复,钱权色交易,利用权力大肆进行与火力有关的活动,其中就包括招标投标行为的权钱交易。招标采购行为不是在真空的纯洁状态下交往的,而是社会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也与社会风气脱不开干系,而且那些利用领导关系而轻而易举取得的招标项目实例,也在进一步昭示着企业的前赴后继的公关行为,虽然某些官员与企业被法律之剑斩断经脉,但大量的漏网之鱼存在,也鼓足了企业和供应商的冒险的勇气,由于工程领域巨大的投资额以及利润空间存在,更由于招标代理机构的私人性质的自负盈亏企业,是仰仗管理部门的权力而生存的,于是领导的权力就可以顺畅地与工程代理机构的利益很好地衔接起来,所以我们就能够理解了,为什么大型的水利工程,交通建设项目,房屋建设项目领导有决定权,而美其名曰的招标采购摆设效应就很好理解了。但除了领导有权力决定招标投标形象的归属外,尚有许多层面的参与者有这些意愿,总之一句话,只要是参与招标采购以及可以通过参与人来达到自己目的的任何人,在理论上都有可能参与到采购招标寻租、腐败和商业贿赂行为中。领导与其他人员想要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是直接利用行政命令或者批条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这些是很容易被事后查证,留下腐败罪证的,这些是愚蠢人的做法,现在的人可都是高智商的,那么权衡利弊以后,最好的方法就是利用评委评标的形式公正来达到行政命令之目的,代理机构甚至代理机构有求于的招标采购监管部门也参与其中,通过与相当数量的评委沟通,通过提高评审费用的诱惑,或者许以别样的优惠条件,刺激评委放弃原则,对于按正常程序就能够达到目的的,是求之不得的,而对于必须要通过操作手段来完成任务的,就需要各方面的通力合作了。评委放弃原则,有的是出于利益上的诱惑,屈服于无处不在的权力规则的深刻理解,有的是专业技术能力上的欠缺而随大流行为,还有的是具有讨好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的心理倾向。管理制度的原则性屈服于权力意识,社会风气的无孔不入的侵袭,必须要引起我们的各级管理者充足的重视。(作者:赵昌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