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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形势下如何进行招标采购改革


 发布时间: 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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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讲人: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张治峰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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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在扩大内需、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过程中,我们所遇到的问题或者说我们所关注的一些问题。主要想求教于各位专家和在实践一线的同志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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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扩大内需也是针对应对金融危机提出来的,咱们有一揽子四万亿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在去年11月份就正式开始实施,因为这次金融危机和过去不同,给中国的冲击,经济的形势叫做急转直下,所以我们中国政府面对急转直下的形势也是迅速决策,决定出台了一揽子的措施。这个措施的落实其中很重要的就是要扩大投资,中央要在2年左右的时间,要投资1.18万亿,然后带动社会投资4万亿这样的计划。由于我们的经济下滑非常迅速,投资要赶紧投下去,并且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对经济形成有效拉动。形成有效拉动的时候,我们就遇到一个问题,因为我们这些投资很多都是政府投资,或者政府带动下的投资,按照规定它属于我们强制招标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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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在招标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这样的问题,如果我们严格遵照《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一套程序,尤其是有关期限规定的话,我们很多的建设项目不可能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比方在去年的12月底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比如你的订单等等这些,它很难,这也是各个地方向我们反映的问题。就这个问题我们查阅了相关的制度,看一看在目前我们国家在招标采购各个环节中对时限的要求到底是怎么样的,实际上《招标投标法》对于时限最主要的要求,就是从出售招标文件之日起到最后开标的时候,或者投标截至的时候只要求20天。但是国务院有关的部门在时间之外又规定了很多的时间,你比如说你的招标工作,从你的招标工作发展之日起到你开始出售招标文件起,你必须是多长时间,以保证公告有一定的时间段。有的规定招标文件出售的时间是多长,还有你的中标通知书在发出之前要备案,备案的时候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来审查,这有一个时间段,然后你中标的结果还有公示的时间段,我们对这些相关的制度做了研究,最长法定时间的要求,也就是最低限度的,大概是70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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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这就遇到一个问题我们在应对危机情况下公共采购制度,如何兼顾它的效率与公平,在这一点上,最近德国在出台经济刺激法案的时候,搞了临时的措施法,大概在一两年的时间之内,可以授权缩短有关招标程序所需要的时间,但是我们国家没有相应的机制,当然了这样的做法有它的好处,它的好处就是说能够在非常时期采取非常措施,保证经济的平稳运行。但是对于制度来说,特别是对于制度的稳定性、严肃性来说可能还是受到一些损害的。因为我们的制度在面临经济状况的时候,可能要去让步,这对于培育我们,特别在中国法制观念的传统、现代西方法制观念的传统,当然我们现在强调的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观念,这样法制观念的树立可能会有损害,有权衡取舍的问题,我给大家报告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说在应对金融危机的过程中,我们所遇到的,怎么提高效率,这个效率途径之一可能是大力推行电子采购的方式,这也是研讨会上论文集上有不少的专家撰写这方面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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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中国的电子采购在实践中不断的发展,也获得了非常迅速的发展,但是总体上来看,目前电子采购国家还没有统一政策,也没有统一标准,更缺乏统一的法规,都在各个地方,各个单位在处于试点,处于不断的勇于探索的阶段,这是它的好的,就显示出我们的电子采购有很多的市场和活力。由此带来一个问题,就是由于这样缺乏标准分散的设立,可能导致系统之间的不对接,因为我们市场都是统一的,如果都是通过电子化采购有利于促进市场,但是缺乏必要的统一标准,统一政策的话,可能会形成各个电子采购系统之间的相互不衔接,客观上造成市场的分布,将来我们再来统一标准的时候,走回头路的成本,或者重复建设的成本也很高。在这一点上,我们国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采购模式,是集中还是分散的,一个统一平台还是分散的若干个平台,还是针对政府采购和企业自行采购之间,我们有所区别等等这些,其实国家应该早做决策,这些方面国家发改委也在做研究和前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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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电子化的采购一方面是为了提高效率,就应对危机方面发挥作用,当然电子采购最主要的一点可能增加透明度,节约资源,方便监管,好处还是非常多的,潜力非常大。我们在搞前期政策调研准备的时候,也听到一些不同的声音,这也是我今天想提出来,请大家听各位高见的第二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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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第三是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问题,我们国家也在加入谈判,具体开放的分为实体的范围,货物和服务的范围等等这些都是有关的部门在做准备的,就我个人而言,或者就国家发改委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招标投标活动而言,我更关注的是我们加入政府采购指标,中国的公共采购法律制度的走向问题。我们的采购制度是一种统一的,比方像韩国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时候,有一部比较完整的采购法律体系,像台湾地区也有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还是我们需要向其他国家学习,我们是一种分散的采购体系。特别是我们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之后,我们开放范围的这一部分所遵循的规则,以及我们没有开放的,但是也需要加以规范的,这两个部分之间我们怎么去规范它。就是上一次曹教授提到的,我们体制是双轨制的还是单轨制的,这也是我们研究的问题。另外我们GPA的成员参加方案,他们采购体系是千差万别的,这里面有很敏感的本国国货条款问题,我今天不多说,在这个问题上没有过多研究。目前40国成员方他们各自国内的采购法律制度差异非常大,在这一点上,还是结合我们入世的需要,以及中国的国情来理性的从长计议来考虑我们未来采购的法律制度,这方面也是见仁见智,每个人提出自己的观点,我们最需要了解的,还有大家在这方面论文集里有这方面的文章,我也是比较关注的。感谢刘慧院长和国际关系学院给我这样的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