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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经济应急机制的法制建设


 发布时间: 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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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评人:清华大学于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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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非常同意主持人对每一个发言所做的评价,这应当说是很高水平的点评,我只是想利用最后几分钟的时间讲几条初步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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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第一,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关系是政府采购全部制度的核心,所以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主要是看竞争制度是不是健全,我们原来在制定政府采购法的时候,对于竞争制度的完善缺少反垄断法的基础。在我们法律制定以后,中国政府,中国的立法机关公布了反垄断正式的立法,所以作为我很正式的呼吁或者说学术建议的话,是找到好的制度构建平台,把反垄断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正式的引入到政府采购的制度当中来,这是我们政府采购制度得到创新性发展的最关键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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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第二,关于应急制度,能够改变供应商竞争地位的最重要的合法的理由就是应急,上午我们发改委的处长已经谈到了关于经济应急立法的问题,我想借用这个机会,我们呼吁我们的媒体,呼吁我们的其他同志更多的来重视经济应急立法的问题。我曾经是中国应急立法工作专家,我们原来在执行法律的时候,我曾经提出过关于经济应急的建议,但是由于当时原因,我们突发事件应对法没有把它作为单独的,独立的应急种类来规定,虽然我们在应急措施里面提到了经济问题,当时缺少经验,应该说现在是一个很好的时机来弥补这一块。所以我想仅仅从供应商权益的保护,政府采购制度完善的角度它需要应急,从我们克服由于世界性金融危机所带来经济发展困难,真正从法制上来实现我国经济能够较快平稳的发展,我们需要认真的来研究和关注经济运行立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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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最后,当前中国政府关于针对甲型流感的措施,我想提建议,我们现在所采取的措施应该是正确、有效的,但是它缺乏法律框架,大家都看到我们的香港在采取相关措施的时候,正确的使用了法律框架,我们的世卫组织引用的框架比较多,我们国内的措施多处是属于行政性措施。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至少在北京这样的城市,应该宣布应急预警的状态,我们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实行预警的四级状态,但是我们没有使用法律框架,我们更多的是使用行政性措施,这个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也是法律上急需来改进的,如果我们很好的来规范我们政府的行为和人员的义务,包括我们为了抗击甲型流感所采取的采购措施,使我们供应商的权利,竞争权利得到保护,也使我们整个社会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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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非常感谢,各位给我这个机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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