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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工程应用FIDIC施工合同指引——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16)


 发布时间: 2017-05-22     

  第9.   竣工试验
\r\n     解读:国内工程的竣工试验国家有规范性的要求,承包商与雇主完成相关的工作一般都不会有什么问题。FIDIC合同的竣工试验要求提供竣工文件并提供“操作和维护”手册。“操作和维护”手册的要求,是FIDIC合同的一个特殊要求,国内合同提到的比较少。
\r\n     国内完成竣工试验稍复杂些的情况是雇主先使用。雇主如果先使用工程的某个部分,则竣工试验可能就不能体现整个试验系统的状况,最终的竣工试验就会出现问题。不过操作中都是可以想出解决办法的。最常见的方法是个别评定。即,对于能够分割的竣工试验,则在先交付工程部分以竣工试验标准进行试验,达标后单独评定此一部分,或者记入验收账,到最后总验收时与总体工程同时确认其结果。前一种处理方式应该是比较合法的,而后一种更是一种“从权”的处理方式。对于不能分割的整个系统需竣工试验的情况,一般的处理是先完成部分单独进行可保证质量的先期试验。到竣工试验时,不论先期系统现状如何,一律并入总系统内试验。由雇主负责保证在使用状态下的试验核查条件。这个时候,一般是要拆开一些装饰工程的。当然,以保证试验顺利进行,但尽量少为标准。
\r\n     第9.1. 承包商的义务
\r\n     解读:本款主要规定了竣工试验的程序,以及需要注意的一些特殊事项,比如雇主预先使用工程等。
\r\n     第9.2. 延误的试验
\r\n     解读:本款规定延误试验事项。其中规定雇主有权硬性地在承包商不竣工试验21天之后独立进行试验,试验风险与费用由承包商承担。这显然是强制性规定竣工试验的关门日期,这一条对承包商不是特别有利。对于实际的工程,到了竣工试验的阶段而不安排竣工试验,承包商必然有一些苦衷在的。比如自己的工程质量问题,或者雇主付款问题。这个时候只要尽快安排竣工试验,则所有的问题就会明朗化,对于工程问题的解决是最为有利的。所以FIDIC强制进行竣工试验,从工程实际的规律出发来解决问题。这样最合理。
\r\n     国内一般没有可能出现雇主独立去进行竣工试验的情况。质监等政府监管部门的相关验收必须由施工单位申报,相关竣工试验也必须由施工单位申报。由雇主方直接申报的工程验收,不大会得到政府监管部门的支持。报验主体不作为,非报验主体申报,政府监管部门能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所以雇主申报竣工试验在国内不大会成立。
\r\n     国内解决竣工试验误期问题的办法是把竣工试验列入工程进度计划,把竣工试验作为完成工程必须的一个工作环节。相当于一个常规的施工过程。竣工试验需要承包商完成政府申报,所以这种安排才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
\r\n       第9.3. 重新试验
\r\n     解读:工程的试验没有通过,待遇当然是“拒收”。拒收按第7.5程序进行,则修补及再试验就成了必须的安排。
\r\n     第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r\n     解读:未能通过试验,就再次进行“拒收”程序,直到完成试验。当然,也不排除就根本不能通过竣工试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FIDIC规定是最后可以接收工程,但雇主将按自己的损失索赔此一块的损失。在国内,这种情况就不大能成立了。过不了竣工试验就是不合格产品,通不过质监审批,也就拿不到相关的证书,工程也就不可能正常使用。所以国内情况下无论如何都是必须通过竣工试验的。至于是最终是如何通过法子,就是承包商的问题了。
\r\n     第10.  雇主的接收
\r\n     解读:关于接收事项对于承包商、工程师和雇主的合同意义,第10条及第1.1.3.3款竣工时间、第1.1.3.5款接收证书里有说明。
\r\n     第10.1.   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收
\r\n解读:工程和“section”的接收事项。本款规定,是雇主接收工程的基本程序。符合本款规定的条件,雇主都应该安排工程的接收
\r\n     第10.2.   部分工程的接收
\r\n     解读:本款出现了“part”与“section”的问题。“part”与“section”都有“部分”的意思,它们都指组成工程内容的一个部分。这个部分是如何划分的,“part”与“section”都没有硬性的规定,所以从物理层面说,“part”与“section”并没有严格的区别。但合同定义上的“part”与“section”有着很严格的区分。“section”是指在投标函附录中指明的作为雇主招标要求必须单独接收的“部分”工程,而“part”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雇主决定需要单独接收的部分工程。所以正常的“section”接收是不会给承包商以任何费用与工期的补偿。而“part”是中标后要求,其实质相当于雇主变更,所以如果给承包商增加了费用与工期的损失,必须予以补偿。
\r\n     《FIDIC施工合同条件》把“section”翻译成单位工程,而把“part”翻译成部分工程,可能就是想区分本款中“part”与“section”的区别。但“section”翻译成单位工程有着显然的理解性问题,这应该是译者的一个失误,“part”与“section”的区别不在定义,而在合同适用上。如果要从翻译上区分,我觉得将之分别定义为“区段工程(section)”及“部分工程(part)”,可能比较好。
\r\n       本款中提到误期损害赔偿费应在接收“part”工程中扣减,这个是显然合理的一个要求:雇主要求“先”于竣工而接收某个部分工程,自然的这个“part”就没有了“误期赔偿”的说法。相应的合同误期赔偿费自然应该扣减相应包含的部分。
\r\n     一般来说,雇主会要求对“part”工程移交的相对自由的移交权。所以招标合同会要求承包商将任何部分的已完成的工程,无费用无附加条件地按雇主的安排移交雇主,同时要保证好与相邻部分的分隔处理。这个会作为招标要求提出来。投标人要考虑这种“无费用无附加条件”的风险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可能雇主最可能想接受哪个部分的“part”,一般无非是商业部分的先期使用,部分办公的先期使用等。只要把这种风险考虑进报价,投标人接受“part”工程的移交,就应该不成为问题。
\r\n     第10.3.   对竣工试验的干扰
\r\n     解读:这一条显然是雇主责任。雇主责任导致竣工试验受干扰,雇主当然承担相关责任。比如,由于雇主要求先接收“part”工程,这个“part”的先行移交导致其他另外的“part”工程的竣工试验受到干扰,则这个干扰产生的后果显然应由雇主承担。
\r\n     雇主对竣工试验的干扰,也有可能以增加竣工试验内容的形式表现出来。比如我们在第1.3.1.1条中说到的增加小业主、物业及销售验收的问题。由于交房的要求,雇主有可能会在竣工交接时提出这种增加的试验内容。这显然会对合同原定的竣工试验有干扰。所以这块费用雇主应该承担。当然,这种雇主增加的试验内容,更可能以“招标要求”的形式被明确为承包商“合同义务”。这个情况下,承包商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工程价格内。
\r\n     第10.4.   需要复原的地面
\r\n     解读:在“section”和“part”工程接收中,与这些工程配套的场地地面很可能还没能做到“复原”。所以此一条专门规定一下场地复原的情况。(作者: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