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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工程应用FIDIC施工合同指引——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4)


 发布时间: 2017-05-22     


\r\n  第1.1.4.  款项与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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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解读:款项与付款是造价工程师比较重要的日常事务。FDIIC合同款项与付款相关章节中论述了单价合同的基本要义。本文会重点论述这些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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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第1.1.4.1条  中标合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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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解读:一般招投标工作结束以后,很多人都只是写一个中标函就完了。与中标函匹配的“那个投标书”他们自己搞得清楚,就当工作做完了。实际这里面有炸弹的,几次回标的投标文件之间难免有各种关联,关联之间也难免有各种矛盾。有时由于事件与过程过于复杂,这种关联与矛盾谁都没有意识到。比如投标承诺:“考虑到雇主要求,我方愿意在xx年xx月xx日报价基础上,再在xx方面让利xx%”,可是在前次的报价中有一个数字统计错误,这个错误就直接被带进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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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笔者一般的习惯是中标函发出后会要求中标单位就最终的承诺全新编制一个商务标。然后以这个商务标进入合同,并承诺此份“澄清”为最终的投标响应,这样就直接将中标与投标对应起来。此前发生的事,只算一个过程,不算承诺依据。这样要约承诺制的两个最重要的文件中标函与对应投标函就非常准确地明确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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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第1.1.4.2条  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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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解读:按我们国家的规定,中标价就是合同价,这两者之间出现偏差被定义为“对投标承诺的实质性改变”。“对投标承诺的实质性改变”确实是一种不道德的商业行为,但中标价就是合同价这个说法却是有问题的。比如招标文件规定按外币签合同,考虑汇率影响,中标后一个月要签合同了,汇率变了,合同价格能与中标价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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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按要约承诺式合同的定义,中标就是最终的承诺。到合同签订时所有合理的改变,都应该按照“合同变更”计入合同价款。所以FIDIC合同明确定义“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也即在中标之后合同签订之前发生的符合合同变更条件的价款变化,也应该计入合同价格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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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很多人对这个概念可能不是太理解,笔者讲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招标时招标内容被确定为两块,一块是招标项目3栋楼,另一块是“暂定招标项目”3栋楼,招标文件明确说明“暂定招标项目”招标单位有权选择交给或者不交给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应对招标单位的此项决定无条件接受。实际上,甲方这样操作的目的,是想用一次招标引进两个单位来完成这两个项目,所以两个标都中的可能是没有的。中标后,发了中标通知书,其中中标价××××元,注明含暂定招标项目×××元。要签合同了,招标方发通知说暂定招标项目取消(实际是交给了另一家单位),这样合同价就只相当于中标价的约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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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第1.1.4.3条  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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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解读:成本的定义是只针对工程相关价款的,不是什么费用都构成成本,成本名词也不能用到随便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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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FIDIC定义成本这个名词,笔者感觉是与索赔相关。一般来说,索赔的意义在于“合理补偿给合同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这样合理补偿就不应该包括补偿利润。如果连利润都补偿的话,那就是帮人发财,而不是补偿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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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FIDIC有一个奇妙现象。大家都知道国内索赔这个名词是从FIDIC学来的,然而FIDIC自己却没有明确定义索赔的概念。所以索赔到底索什么,哪些内容可以索哪些内容不能索,一直争议不断。特别是对于变更与索赔,到底应该如何区分,往往都会有争议。笔者对此的理解是:清单项目中“量”定义的工作变化,一般都应该算做变更。因为导致清单量变化的工程变化通常都是构成工程实体的变化,所以只能算变更。变更费用直接走综合单价,也当然包括了综合单价中的利润。只有超出清单范围的,才有可能说索赔。这里面又分两种:1、直接引起工程实体变化的,比如原贴石材现改贴面砖了。这样就产生了新贴面砖的综合单价。这个新单价里除了正常的变更,就可能含有某种索赔的意义。承包商说新单价里面正常的利润得给我啊,这句话不算错,也与这种变化中变更的性质相符合。但价格比正常市场价高,承包商解释:“我的新价比市场价稍高一点点,是因为我要把原定的石材单位退掉,又要紧急引入面砖供货商,这样两个方面都会问我要高一些的费用,所以没办法单价高了些。钱实际都给别人了,我并没有赚”。这个说法里显然附加了“正常变更价格之外”的希望雇主“补偿某种损失”的意思,这个意思就应该叫索赔了。当然,承包商的高价里到底有没超赚也就只有天知道了。但如果承包商要求补偿的费用也要利润,“钱给别人了,但这个钱的利润率你得给我”,也即退石材商引入面砖商的补偿性费用也要报利润的话,那就显然不合理了。应该毫不犹豫被砍掉。2、为工程实体变化而必须做的一些非清单范围内的措施。比如雇主原因拆除。拆除这类“搞破坏的行为”,应该算做标准的索赔形为。承包商做这样的事,真正体现了“损失”,而雇主承担除利润外的承包商措施相关费用,也即成本,正体现了补偿。所以要说索赔,就应该只能索赔成本,不应该补偿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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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还是应该把索赔与变更这样区分一下,可以良好定义其他相关费用,解决利润的包含关系。不过,也要说句笑话:FIDIC自己也害怕把索赔定义的很清楚。所以想要索赔的时候,还是千万当心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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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第1.1.4.4条  最终付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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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解读:这个文件相当于我国最后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审计工程结算完毕后签订的“结算审计报告单”,效力是相同的,都确认了最终结算价款,然后再说明未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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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FIDIC中,函、单、表、书这几个名词的应用范围不同,法律效力也各不同。应用才会有效,要仔细揣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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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第1.1.4.5条  最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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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解读:报表由承包商提交,相当于我们施工单位提交的最终结算书+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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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第1.1.4.6条  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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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解读:外币定义的引入,与最终合同价格确定,与付款都有关。外币支付在国家外币制度与汇率上都会有很多的故事。这个问题国内工程碰到的比较少,不展开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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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第1.1.4.7条  期中付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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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解读:相当于国内的“工程进度款审核单”。款项支付在任何一个合同中都是大事,可以支付的合同依据一定要充分并精确。FIDIC合同条件下期中付款要精确估价,当然也允许双方合意的方便处理方式。期中付款证书由工程师颁发,什么样的工程条件才可以工程款项进入期中付款,经过什么样的流程才具备期中付款法定效力,这个在合同第12条中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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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中付款证书是针对承包商的报表审核的,承包商报表中应包括所有工程相关费用,包括分包及设备相关款项。这与国内合同总包分包通常各申请各的不同。从单纯报表角度说,总承包把所有分包与设备申报纳入一个总表中,也无非是多制作一个汇总表,并计入自己的照管费。但从工程管理角度,这明确了总承包的总承包责任。虽然只是简单费用列入,责任却整块儿地落实到相应的责任方身上了。
\r\n    第1.1.4.8条  当地货币
\r\n    第1.1.4.9条  暂列金额
\r\n    解读:暂列金额或暂定金额,是雇主为预计发生的工程项目准备的金额,所以承包商千万不要打“索赔暂列金额费用”的念头,那成笑话了。第13.5款中“只应包括工程师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有关的工作、供货或服务的”的说法明确了暂定金额适用的范围,可不要把另一句“应用于变更”什么地直接套到任意的工程变更上。
\r\n    第1.1.4.10条 保留金
\r\n    解读:相当于我们的保修金。实际这笔款项的担保意义是大于其实质发生的意义的,所以叫保留金应该更准确些。
\r\n    第1.1.4.11条 报表
\r\n    解读:相当于我们的付款申请预算书及工程相关报告。
\r\n    第1.1.5.  工程和货物
\r\n     解读:FIDIC条件下工程中哪些物件是雇主货物,哪些是承包商货物,有着严格定义。这一点国内合同就定义的相对弱了。
\r\n    第1.1.5.1条  承包商设备
\r\n    解读:承包商设备所有权属于承包商。与雇主设备最鲜明的区别是雇主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对于承包商使用与不使用此项设备并不进行实质性干涉。这些设备都是承包商为完成工程实体而使用的设备,在工程完工后要撤离工程。撤离时刻,承包商设备与雇主并没有设备所有权争议,只会有专用权争议。
\r\n    第1.1.5.2条  货物
\r\n    解读:货物定义是中性的,不分货物归属,只与工程和其他不是由“购买”得来的物品相区分。
\r\n    第1.1.5.3条  材料
\r\n    第1.1.5.4条  永久工程
\r\n    第1.1.5.5条  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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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第1.1.5.6条  单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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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解读:单位工程的英文原词是“section”,中国译者翻译为“单位工程”,笔者觉得这是一个失误。“section”字面意义上是指可分割的一个整体的某个部分,这个“部分”到底是“整体”的哪一块,并不确定,所以它根本不是什么单位工程,而就是“部分工程”。在FIDIC条件下,雇主有权就部分工程进行先验收先接收先使用。这种先移交先接收先使用的部分工程的实际状况,与“单位工程”概念根本风马牛不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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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举一个简单例子:一个商住楼项目,雇主要求在主体结构施工到三层时,承包商必须把底层工程先行验收先行移交,雇主要先把商业开出来。大家都知道这个状况的底层结构有着大量的各类管线设备及建筑通道等未完工程,要将底层以某种“单位工程”的形式交出去是不可能的。只能把不影响后面施工的能使用的部分先移交给雇主,让雇主以商业开业的要求去配机电及装修等工程。就是这样先移交的工程部分,也可能遗留大量的与将来完工工程的接口问题,也有当前使用的供电供水等问题。这个先移交给雇主的“部分工程”整体情况与“单位工程”这个概念一点点儿边都没有。所以“section”翻译成“单位工程”,笔者认为是译者的一个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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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FIDIC条件下,有“section”,也有“part”。两者的区别是“section”是招标时就明确要求先移交的部分工程,而“part”通常指合同签订后雇主变更要求先移交的部分工程。在合同意义上,两者区分很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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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第1.1.5.7条  临时工程(作者:郝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