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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法规对评标方法和评标专家要求的有关规定汇总表


 发布时间: 2017-05-22     

国家有关法规对评标方法和评标专家要求的有关规定汇总表(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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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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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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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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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标方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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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标专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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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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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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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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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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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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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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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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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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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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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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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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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部分,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