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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治串标围标之“病根”


 发布时间: 2017-05-22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些供应商打起“如意算盘”,玩起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把戏,明目张胆地合谋串通,盛行潜规则,上演串标围标“黑幕”,逃离监管视线,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给政府采购阳光事业抹了黑,使政府形象全面受损。究其原因,其“病根”在于: 利润空间巨大。有些采购项目没有经过投资评审论证,本身采购预算与中标价格有相当大的差额,就使供应商看到中标价格与自身成本价之间有巨大的利润空间,于是为占有足够的政府采购市场份额,谋取超额利润,不择手段合谋串通,私下结盟,在投标报价上做文章,一家投标,几家作陪,从而确保某一家供应商中标,最终将巨额利润收入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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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理念缺失。一方面采购人没有足够的资金,却打肿脸充胖子,使出各种手段上项目,另一方面投标供应商没有相应的资格条件,租借他人资质证书,或者打着其他投标人的牌子,编造虚假业绩,编制多份投标文件,分别加盖不同供应商的公章去投标,以投机取巧手段。诚信理念的缺失直接导致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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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部门失职。长期以来,对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成了财政部门的“单边行动”、“一厢情愿”甚至是“孤军奋战”,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履行应尽职责,致使政府采购不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地查处,给串标围标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以滋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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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手段不硬。本身供应商串标围标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定性取证相当复杂,就算证据确凿,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财政部门依法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处以罚款。也就是说千万元的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罚款仅仅五万到十万,量责过轻,处罚手段不硬。因此,供应商串标围标的违法成本并不高,无形纵容了供应商的铤而走险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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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而,笔者认为,为捍卫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彰显政府采购“阳光下交易”的美誉,根治供应商串标围标“病根”,还得从监管上下功夫,对症下药,从五个方面去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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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政府采购法制,强化对供应商的诚信制约。应以《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为准绳,健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尽快制订全面系统的、可操作性强的供应商行为规范,准备好对供应商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欺诈隐瞒、串标围标等行为的法律处罚依据,强化对供应商的行为制约手段,让供应商的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从而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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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采购项目投资评审机制,强化对采购成本的目标控制。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对每一个采购项目要进行投资前评审,论证可行性,充分考虑到市场价格与相关费用等因素,根据采购对象的质量技术标准、数量计算出的实时社会平均价格,合理确定采购价格上限,保持价格弹性空间,最终确定科学合理的采购预算价,作为采购价格的“控制数”,以缩小采购项目预算价中的巨额利润空间,根除供应商串标围标的土壤,控制好采购目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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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政府采购的市场信用体系。一是建立供应商资格准入制度。采购人、采购执行机构、监管部门要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市场准入资格审查,将合格的供应商列入供应商库,对有不良记录的供应商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确保讲信誉、守承诺、质量好、服务优的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进入采购市场,开展公平竞争,以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诚信档案管理制度。采购执行机构要对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招标投标等诚信守法状况进行详细的登记备案,便于监管部门加强监管。三是建立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制度。依照法律规定,为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数额标准、支付方式,尽可能从供应商的账户转账直达招标采购单位,不给供应商串标围标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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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供应商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处罚力度。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各行政监督部门要齐抓共管,分工协作,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活动要全方位地跟踪监督管理,明察秋毫抓“现行”,防患于未然,同时对供应商串标围标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增大供应商违法成本,对其不良行为公开曝光,取消其采购市场准入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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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管理机制,打造 “阳光”形象。要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特别是评审专家、采购人员、工作人员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网络技术、公共产品质量、公共产品采购技巧、合同的签订、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提高洞察力,促使他们经得住诱惑,耐得住清贫,保得住廉洁,增强其与供应商不法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依法采购,从而维护好政府采购形象。(作者: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