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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底 设与不设有讲究


 发布时间: 2017-05-22     

  对于“设标底”这一做法,在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很少用到的;但社会中介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时,却不时会设标底,尤其是在工程项目的代理中。这原本无可厚非,因为《政府采购法》不仅没有限制这一行为,而且还在第七十二条中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标前泄露标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对于有关“标底”的工作,却有不少代理机构都做得不到位,致使标底的设置非但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甚至还因为没有处理好设置标底后应注意 的事项而给自己引来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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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笔者认为,代理机构在采购中如需设置标底的,必须就相关问题了然于心。所谓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所编制的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基本概算。代理机构在设置标准时就必须作出尽可能精准的测算,如果公司没有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可以委托造价事务所代理或者请求专业人员协助,但务必千方百计地做好保密工作。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泄露标底的,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所以,标底在招标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保密,防止投标单位事先掌握标底,而对招标带来诸多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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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一旦设了标底,评审时,一定要让评标委员会知晓。据了解,目前,部分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认为,标底只是采购人确定中标人的依据,没有必要告知评标委员会。其实,这种观点是对标底的一种误解。标底是进行招标和评标的参考依据之一,而评标工作是必须由评标委员会来完成。因此,如果设有标底,就应该让参与评标的人员知道。但在这里,也有一点值得强调,标底虽然在评标工作中可以作为判定投标人报价是否合理的参考,但不能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也不宜作为评标计分的标准,因为标底不可能是百分之百准确的。代理机构在评审标准的制定中就应该做相应的说明,以免评标委员会知道标底后,作出不正确的判断。(作者:清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