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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时间随意缩短的问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 2017-05-22     

  近日,笔者在部分市县区调研时发现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招标采购项目的信息发布时间参差不齐,一般在七天到二十天不等。主要呈现三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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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采购项目的资金规模确定招标公告发布时间。L县某总站采购109台液晶投影机及展台,2008年7月8日发布招标信息公告,同时发售招标文件,7月15开标、评标;B县某局43万元的IT产品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告于2008年7月9日发布,7月20日开标; M区某办采购预计价格为97万元的燃煤蒸汽锅,2008年3月17日发售招标文件,4月4日开标;G区信产办电子政务工程监理项目招标公告于2008年2月27日发布并同时出售招标文件,于3月8日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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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采购项目的需求时间确定信息公告时间。L县某局预计总额达53万元的桌、凳项目采购,于2008年6月23日对外发布招标公告,开标时间为7月5日。原因是采购数量较大,可用时间不足,担心成交供应商接单后无法按时保质保量完成;C区某卫生部门采购108台电脑,2008年4月12日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并发售招标文件,4月21日开标、评标,原因是迎接上级工作检查;H市城市资产管理部门对旅游池循环水处理系统设备及安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08年8月9日发布并注明资格后审,同时发售招标文件,同时载明8月20日开标,原因是配套工程施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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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意中断原定发布时间,提前开标。据不完全统计,L县今年前三季度,实施货物和服务类招标采购项目57个,提前开标项目有36个,占总项目的65%,提前开标成了当地招标采购活动的一个潜规则。某局采购道路交通控制系统项目于2008年9月25日发布公告并载明10月15日开标,但正式开标是10月4日上午九点,原因是采购单位领导要求提前,得到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签字确认并同意,也已由当地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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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信息公告是招标投标活动极其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证招标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的关键环节,没有依法保证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时间,也是一种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必须纠正。  基层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规范招标信息的公告时间。招标公告时间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第19令)的规定,并严格遵守公告中载明的发布时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随意缩短发布时间,限制潜在投标人获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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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及时调整时限规定。县区级政府年度采购目录都经上一级政府采购部门审查通过的,并以上一级政府文件形式下发执行的。作为市县政府采购部门就应当严格遵守和把关,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环节应当及时调整和完善,如有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存在不成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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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万元到30万元的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公布时间不少于七日;30万元到50万元不少于十日;50万元以上的招标采购项目不少于二十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第18令)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严格意义上讲,凡是公开招标项目在开标之前,只要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信息公告的项目感兴趣并要求购领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予以满足,欢迎其参与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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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严把查纠关。对未按规定期限发布招标公告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应当以财政部门的名义责令其限期改正,却不可不了了之或作轻描淡写地说说而已;对拒不纠正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监督部门应将有关行政文书报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便于督促,却不可失之于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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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需采购的项目应当及时改变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在日常工作中,如采购人急需采购货物类或者服务类项目,无法实施招标方式采购,就可以依法将本应实施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尽快确定成交人。这样既不失公开、公平、公正性,又能节省时间,满足采购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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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培训。一是充实、稳定县区政府采购监管队伍。省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下发文件明确要求县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职数配备及人员条件,特别是将那些法律专业或与其相近专业且公道正派、原则性的同志限期调配、充实到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一般不得调离,更不得临时“拉夫充丁”,并作为考核县区级财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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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只有提高县区监管人员的素质,才能增强他们的执法能力,省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集中培训、行业学法竞赛、专题研讨竞赛等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业务学习活动,采用“以法说事”或“以事说法”的方法,共同剖析案件,全面理解领会法律条款的精神实质上,纠正错误观点或理解上的偏差,在日常工作中,才能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且富有成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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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建立年度评比标准。对县区级监管机构不仅要注重考核参训人数,学习实效,并将其参训成绩反馈给单位领导,包括回单位后传达学习精神情况,对单位执法情况的建议,还要考核县区机构软硬设施配套和现代技术实施利用情况等,促进县区招标采购活动程序合法、操作规范,保证政府招标采购项目都能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和充分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