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广东省关于“通过资格审查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五人,应当重新招标”的规定 \r\n 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日公布,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称“广东省招标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㈠通过资格审查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五人,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三人;㈡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人;㈢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经项目审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招标结果无效。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经审查批准调整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 \r\n 实践中,对于“通过资格审查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五人,应当重新招标”的规定内容,在理解上存在较大分歧。 \r\n 第一种意见,认为资格预审时通过资格审查的达到五人,开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达到三人,经评审这三人的投标文件都是有效的,就不需重新招标。坚持这种意见和理由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称“第3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而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开标时通过资格审查的提交投标文件的不足五人,应当决定重新招标。 \r\n 本文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r\n 一、法律对投标人的定义。 \r\n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r\n 根据上述规定,投标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前提条件:即参加投标竞争,或者称为递交投标文件,是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第二个条件是实质条件:即响应招标,是指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一个条件是否具备,在开标的当时就可以判断,而第二个条件是否具备,需经评审后作出判断。开标时满足了前提条件,而经评议后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属于无效投标文件,该供应商被称为无效投标的投标人。 \r\n 二、“广东省招标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从开标到评审结束这个过程中,先后有两情况应当决定重新招标。 \r\n第一种情况,是在开标的当时,如果是公开投标的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的参加投标竞争的(或者称其为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五人,招标人应当立即决定重新招标,不必进入评审阶段。 \r\n 第二种情况,是在评审后,如果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人应当决定重新招标。 \r\n 三、“广东省招标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与“第3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并无冲突。 \r\n 因为,“第30号令”第三十八条关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的规定,与“广东省招标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中关于“㈡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规定,都是指有效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人的,应当重新招标。而这一规定,都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关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的规定。 \r\n 四、如何看待“广东省招标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第3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两者之间的区别。 \r\n 两者的区别之处在于,根据“第3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开标时虽然只收到三份投标文件,也可以不必当即决定重新招标,而可以继续进入评审阶段。而根据“广东省招标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开标时只收到三份投标文件,当即就应当决定重新招标。 \r\n “广东省招标实施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第30号令”适用于全国范围。从两个规定的上述区别之处,可以看出,执行“广东省招标实施办法”有利于竞争。文/韩老师 电车男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