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安徽省粮油科技开发公司在一政府采购项目中因未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违法行为被安徽省财政厅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r\n安徽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财购〔2015〕1974号)称,在2013年安徽省粮食局农户科学储粮示范仓采购项目(项目编号:AH-H20130660)政府采购活动中,安徽省粮油科技开发公司以生产厂家名义中标。该项目于2013年9月24日签订采购合同,总价款1270.19万元,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安徽省粮油科技开发公司将储粮仓加工部分分包给另一家公司,合同金额1132.65万元,实际支付加工费185.88万元。经检查发现,2011、2012年该公司存在同样行为,2011年分包金额175万元,2012年分包金额154.36万元。安徽省粮油科技开发公司的上述行为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并且有公司的投标文件、合同及发票等证明材料在案佐证。在安徽省财政厅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规定期限内安徽省粮油科技开发公司未进行书面陈述。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安徽省财政厅对安徽省粮油科技开发公司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的行政处罚。 \r\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显示,此项处罚日期为2015年11月23 日,处罚截止日期为2017年11月22日。(张明柳) \r\n \r\n \r\n \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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