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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南陵行贿记录在案 两企业失投标权


 发布时间: 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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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从南陵县检察院获悉,该院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发现了两企业存在行贿记录。一家企业因此被取消了投标资格,而另一家企业则无法拿到投标所必须的“无行贿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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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9日,“南陵县卫生系统电梯采购项目”进行招标,参与监督的南陵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发现,江苏某电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的身份证存疑。经仔细调查发现,陈某持有的是一张假身份证,名字虽是陈某的真名,但身份证号码是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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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通过全国检察机关行贿档案系统查询发现,陈某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业务往来过程中,向相关单位人员行贿29万余元。2012年9月,陈某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而这也是陈某之所以持假身份证企图在投标中蒙混过关的原因。南陵县检察院将相关情况告知招投标中心后,这家电梯企业被依法取消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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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独有偶,5月14日,南陵县一家重点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来到该县检察院,请求检察院为其所代理的企业出具无行贿犯罪证明,从而用来参加一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标。当检察官将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人信息、工商注册信息等输入全国检察机关行贿档案系统后,结果显示,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刘某曾向他人行贿10万元而被判处缓刑。检察官遂拒绝为该企业的法律顾问出具“无行贿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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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行贿档案查询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部分,从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到2013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行贿档案查询由最初的金融、教育、政府采购领域,逐步扩大所有领域;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市场准入限制或禁止。2012年,行贿档案查询实现全国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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