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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工程投标“牵线”签署非法协议


 发布时间: 2017-05-22     

  为了成功中标,一家工程公司与闫某签订协议,约定由闫某作为中间人负责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工程中标,公司在事成后支付“代理费”。工程结束后,因迟迟没有全额支付这笔“代理费”,该公司被闫某告上法庭。近日,黄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双方所签协议无效,闫某还应返还已收取的代理费45万元。
\r\n  据记者了解,2008年,沧州市中心医院就该院门诊内科大楼洁净手术室系统一体化成套工程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上海一家医疗工程公司获知该信息后有意参与投标。为在投标中获得更大胜算,通过各种关系,工程公司联系上自称能帮助该公司中标的闫某。经过双方进一步协商,工程公司与闫某签订协议,约定由闫某代理销售该公司的洁净手术部系统工程项目及相关产品。协议上载明闫某的职责包括“积极做好院方营销工作,确保工程中标”,完成所有工作后,闫某可按照合同价提成10%作为代理费。
\r\n  此后,工程公司如愿中标,闫某也收到了工程公司支付的首期75万元报酬。然而,在拿到这笔钱后闫某就再也没有拿到剩下的“代理费”。在闫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工程公司支付拖欠的代理费37万余元并按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r\n  对闫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工程公司并不认同,该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是违法的,经了解公司中标与闫某没有任何关系,闫某也没有实施过其承诺的服务。不仅如此,工程公司还当庭提出反诉,要求闫某返还已经收到的“代理费”。
\r\n  工程公司表示,虽然工程中标与闫某无关,但考虑到闫某对催讨工程款还是有一定的贡献,同意以30万元作为报酬,因此阎某还应返还45万元。
\r\n  法院认为,闫某与工程公司所签协议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行为,应属无效。对闫某要求工程公司按协议约定支付代理费和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协议书无效,闫某已收取的75万元代理费依法应予全额返还,鉴于工程公司自愿支付30万元作为其协助催讨工程款的报酬,于法无悖,对工程公司反诉要求闫某返还代理费45万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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