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串通投标犯罪案件,被告史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r\n \r\n 2009年,寿县某苇地开发一期招标,被告人史某与方某(另案处理)合伙竞标该工程,并与该项目招标单位负责人预谋,准备以多家公司报名竞标。被告人史某遂指派其公司副总经理与方某一起找到黑龙江水利第三工程处、黑龙江水利第四工程处、河南中原黄河工程公司三家公司参与竞标,并将这三家竞标公司相关信息报给项目负责人,由其操作确保中标。2009年9月,该苇地开发一期项目开标,在该负责人的操作下,由史某、方某挂靠的黑龙江水利第三工程处中标,中标金额为1430.20961万元。被告人史某于中标不久即退出该工程开发,方某支付了被告人史某90万元。 \r\n \r\n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史某退回违法所得90万元。 \r\n \r\n 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了串通投标罪,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王芸) \r\n \r\n \r\n \r\n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