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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不良记录 2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


 发布时间: 2017-05-22     

  昨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就《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草案修改三稿)》进行了分组审议。该草案提出,企业有不良记录的,2年内限制或者取消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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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其中企业提示信息中,将法院生效的判决、欠缴税收信息、政府性基金欠费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荣誉信息等都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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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提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征集主要经营管理者、个体工商户和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等人员的信用信息,逐步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在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方面,草案提出企业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个人信用信息不予公开和共享,只通过查询方式披露。草案中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信用陕西网站、电话、手机短信平台等方式,或者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个人查询本人信用信息的,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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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将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3年内不授予荣誉称号,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予以撤销;2年内限制或者取消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