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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严规治理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发布时间: 2017-05-22     

  9月7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和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明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15种行为、投标人的18种行为、评标专家的10种行为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资质证书造假等12种行为为弄虚作假行为,并对这些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做出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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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办法》规定,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处理工作,由对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履行监管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认定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并根据发生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分别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暂停经营资格、清出市场、记入信用档案等处理。评标委员会成员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将被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终身不得再进入评标专家库。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由各级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串通投标和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和处理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涉嫌构成受贿等职务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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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办法》对串通投标和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认定理由充分,认定标准清楚,操作性很强,对及时认定、制止和查处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违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堵塞漏洞,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将发挥重要作用。(记者: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