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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丹江口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


 发布时间: 2017-05-22     

  日前,湖北省丹江口市出台了《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参加市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中标和经过公开招标程序确认的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全部纳入诚信档案的管理对象,并以此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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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因地制宜,规范诚信档案设置。《办法》指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是诚信档案的主要记录内容,包括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时间、次数、中标内容及中标金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遵纪守法情况,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和质疑投诉及处理情况等,在登记时,以《丹江口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投诉及处理决定(意见)书等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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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有的放矢,“剑指”26种违规行为。《办法》对26种违规行为除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在《供应商诚信档案》中作不良行为记录登记。分别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投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中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走私物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与采购人串通或者接受采购人要求,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给采购人返还现金等谋取不正当利益;应采购人要求更改中标合同,或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更改配置、调换物品等方式,为采购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采购人要求出具虚假发票或任意更改销售发票;在履行合同中给采购人及其他工作人员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消费(娱乐)卡;不按投标文件及合同提供售后服务,给采购人造成损害;不按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程序规定或恶意投诉,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害;发生3次以上(含3次)投诉均查无实据,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售后服务中故意抬高维修配件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故意打乱开标现场;未经批准,中标供应商接受或邀请采购人实地考察;协议供应商不按询价方式向采购人提供货物。(作者: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