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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彭阳“判”企业损害权益


 发布时间: 2017-05-22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财政局对一家苗木供应企业作出“没收投标保证金3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彭阳县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决定。这是彭阳县实施政府采购以来开出的首张针对供应商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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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前举行的彭阳县苗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活动中,某苗木公司取得了该项目的中标权。发布中标公告后,该苗木公司未按时领取《中标通知书》,并申请自愿放弃中标权利,其行为给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扰乱了政府采购的正常秩序。为此,彭阳县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处理处罚决定。(来源:宁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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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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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后又弃标而去,这种现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已不算新鲜事儿。重复的戏码不断上演,应当引起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深思。但不管弃标的理由是什么,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不容践踏。(子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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