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商丘市财政局对安徽百事通数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并予以通报。 \r\n \r\n 据悉,安徽百事通数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授权代表许巍于2010年10月19日参与了“商财询价采购(2010)030号”(采购人:商丘人民广播电台;代理机构:商丘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项目:数字调音台和四路数字光端机)采购项目,并最终成为中标供应商。但该公司拒绝领取中标通知书,并在商丘人民广播电台和商丘市政府采购中心多次通知和协商后,仍然不与采购人签订供货合同,拒不履行供货义务。 \r\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标通知书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须在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因此,签订合同的最后期限为2010年11月22日。商丘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于2010年11月18日向该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截至2010年12月2日,该公司仍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也未提出申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75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做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投标保证金2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在河南政府采购网上通报。(文熙) \r\n 点评 \r\n 原本令人垂涎的政府采购订单却成了烫手的山芋。中标供应商安徽百事通数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拒绝领取中标通知书,且多次通知、协商未果。暂且不提这烫手山芋背后的缘由,仅从法律和诚信的角度,这场始“愿”终弃的询价采购案例有力地折射出目前政府采购市场中一些投标企业政府采购法律意识与诚信的严重缺失。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这一案例中,受罚者属咎由自取。在此奉劝投标企业,投标前不妨多学学法。 (子矜) \r\n \r\n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