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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采购法办法提交审议 强调政府采购要买国货


 发布时间: 2017-05-22     

  本报讯 (记者 田霜月 实习生 张莹琦)政府集中采购,价格为何高于市场价?几年前广州市政府曝出“采购门”———一台电脑2.5万元,从此类似的质疑没有停止过。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政府采购价要低于市场平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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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采购价过高将处分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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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严格执行管采分离。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进口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报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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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价格”一直是政府采购中最敏感的因素。《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事宜的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完成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类项目的采购任务,不得进行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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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或者质量不符合采购需求,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较严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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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禁止化整为零逃避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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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化整为零是一些单位逃避集中采购惯用的手段。《办法》堵住这个“漏洞”: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具体数额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布。采购人不得以情况紧急等理由或者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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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两次以上重复采购相同的产品或服务,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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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为了避免暗箱操作,《办法》同时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互相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