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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乙级代理名称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资格


 发布时间: 2017-05-22     

  日前,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发《关于办理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延续手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凡是依法取得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乙级)的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浙江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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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提醒,凡代理机构名称发生变化的,须重新申请资格,不得办理延续;代理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在依法重新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前,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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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通知》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时,须提供九种书面材料。具体包括,乙级代理资格延续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章程或简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从事政府采购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清单,从业人员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证书复印件,近三年的政府采购业绩清单,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近三年来接受投诉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的说明。此外,提出延续申请的采购代理机构还需提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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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悉,浙江省财政厅接收资格延续申请后,将根据申请资料的审查情况作出决定。经审查被认为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将作出延续代理机构资格的决定,同时重新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延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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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今年2月,财政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办理延续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政府采购甲级代理资格即将到期的代理机构前去办理申请延续资格的相关手续,上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3月15日。目前,甲级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延续审批工作正在进行中。虽然各省首批乙级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时间均稍晚于首批财政部审批的甲级代理机构,但也面临即将到期的问题。( 作者:黎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