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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要求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费


 发布时间: 2017-05-22     

  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不得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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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称国务院意见)的文件,对进一步加强诸如“管采分离”等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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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意见提出,集中采购机构在承担采购计划招标时,不向采购人和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免费发放招标文件等,将有助于该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不受采购人和供应商左右,为供应商创造一个公开竞争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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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采购机构是行政性事业单位。中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由该机构办理集中采购事宜,服务对象是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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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意见要求,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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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要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还将建立统一的专家库和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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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节能产品的强制采购和环保产品的优先采购,国务院意见要求应加大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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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意见还提出,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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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中国不是世贸组织(WTO)中《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方,故政府采购优先选择国内产品并不违反WTO规定。中国于2008年底递交了加入该协定的申请书,正式启动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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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意见指出,目前个别单位仍存在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部分政府采购效率低价格高等问题。一些违反法纪、贪污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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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务院意见提出了七个“坚持”,包括:应采尽采、管采分离、预算约束、政策功能、依法处罚、体系建设和考核培训。(《财经》记者 张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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