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GPA·文件选登⑧协议文本 \r\n \r\n 质疑处理应透明 争端解决重磋商 \r\n \r\n \r\n 往期回顾: \r\n \r\n 本报2011年7月18日4版刊登了GPA协议2007版的序言以及前五条(概念说明、适用范围、例外条款、发展中国家和普遍原则),7月20日4版刊登了第六条到第八条(政府采购制度的信息发布、公告、参与条件),7月22日4版刊登了第九条到第十六条(供应商资格、技术规格与招标文件、期限、谈判、限制性招标、电子拍卖、投标处理及合同授予、采购信息的透明度)。本期刊登协议最后一部分。 \r\n \r\n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r\n 第十七条 信息的公开 \r\n \r\n 对各缔约方信息的公开 \r\n \r\n 1. 在任何其他方要求下,缔约方必须依照本协议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以证实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无私性,包括中标者的特点和相对优势的信息。如果该信息的发布可能对未来的招标竞争造成损害,接收到信息的缔约方在同信息提供方协商并得到允许之前不能再将其透露给任何供应商。 \r\n \r\n 信息的保密 \r\n \r\n 2. 尽管本协议其他条款已经提到,但仍要说明的是,缔约方(包括采购机构),不能向个别供应商提供可能有损供应商之间公平竞争的信息。 \r\n \r\n 3. 不可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理解为要求缔约方(包括其采购机构、权力机构和评审机构)透露本协议中规定的应当保密的信息,特别当这些信息的发布会造成以下后果时: \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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