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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采购协议2007版中文(四):争端解决重磋商


 发布时间: 2017-05-22     

  聚焦GPA·文件选登⑧协议文本
\r\n  
\r\n  质疑处理应透明 争端解决重磋商
\r\n
  
\r\n  
\r\n  往期回顾:
\r\n
  
\r\n  本报2011年7月18日4版刊登了GPA协议2007版的序言以及前五条(概念说明、适用范围、例外条款、发展中国家和普遍原则),7月20日4版刊登了第六条到第八条(政府采购制度的信息发布、公告、参与条件),7月22日4版刊登了第九条到第十六条(供应商资格、技术规格与招标文件、期限、谈判、限制性招标、电子拍卖、投标处理及合同授予、采购信息的透明度)。本期刊登协议最后一部分。

\r\n

\"\"

\r\n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r\n

  第十七条 信息的公开
\r\n  
\r\n  对各缔约方信息的公开
\r\n
  
\r\n  1. 在任何其他方要求下,缔约方必须依照本协议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以证实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无私性,包括中标者的特点和相对优势的信息。如果该信息的发布可能对未来的招标竞争造成损害,接收到信息的缔约方在同信息提供方协商并得到允许之前不能再将其透露给任何供应商。
\r\n  
\r\n  信息的保密
\r\n
  
\r\n  2. 尽管本协议其他条款已经提到,但仍要说明的是,缔约方(包括采购机构),不能向个别供应商提供可能有损供应商之间公平竞争的信息。
\r\n  
\r\n  3. 不可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理解为要求缔约方(包括其采购机构、权力机构和评审机构)透露本协议中规定的应当保密的信息,特别当这些信息的发布会造成以下后果时:
\r\n  
\r\n  (a)将阻碍法律的执行;
\r\n  
\r\n  (b)将有损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
\r\n  
\r\n  (c)将有损某些人合法的商业利益,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或者
\r\n  
\r\n  (d)将在其他方面有损公众利益。
\r\n  
\r\n  第十八条 供应商质疑的国内审查程序
\r\n
  
\r\n  1. 各缔约方必须具备及时、有效、透明和非歧视的行政和司法审查程序以便于供应商对以下事项进行质疑:
\r\n  
\r\n  (a) 当违背协议时;或者
\r\n  
\r\n  (b)在缔约方国内法律下,当供应商无权直接对违背协议的行为或违背“缔约方为执行协议而制定的法规”的行为进行质疑时,这些事项可能由涉及利益的相关采购所引发。所有质疑的程序规则都必须有文字形式的表达且能够广泛获得。
\r\n  
\r\n  2. 如果“涉及供应商利益”的不公平采购引发申诉,其中存在对协议的违背,或在缔约方国内法律下,供应商无权直接对违背协议的行为或违背“缔约方为执行协议而制定的法规”的行为进行质疑时,各缔约方必须鼓励采购机构和供应商通过协商来寻求解决申诉的途径。对于任何申诉,采购机构必须以适当的方式给予公正、及时的考虑,不应对供应商参与现行和未来的采购造成损害,以及有损其在行政、司法审查程序中寻求措施调整的权利。
\r\n  
\r\n  3. 应当允许各供应商有充足的时间来准备和提交质疑,自供应商获悉或理应获悉质疑要据之日起不少于10天。
\r\n  
\r\n  4. 各缔约方应当建立或任命至少一个公正的行政或司法机关,该机关独立于采购机构并负责接受和审查供应商因相关采购而提交的质疑。
\r\n  
\r\n  5. 当质疑由第4款中提到的机构之外的其他机构审理时,缔约方须保证供应商能够表达意愿以要求该行政或司法机构公正且独立于采购机构。
\r\n  
\r\n  6. 复审机构并非法院,应属于司法审查机构或者具备相关机制以满足以下要求:
\r\n  
\r\n  (a)采购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回复质疑并向审查机构透露所有相关资料;
\r\n  
\r\n  (b)当事人应有权在审查机构对质疑做出判决前被告知;
\r\n  
\r\n  (c)当事人有权委托代表出席或陪同出席;
\r\n  
\r\n  (d)当事人能够参与全过程;
\r\n  
\r\n  (e)当事人有权要求审查全过程公开并且允许传唤证人;并且
\r\n  
\r\n  (f)有关供应商质疑的决议和建议连同其解释依据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呈交。
\r\n  
\r\n  7. 各缔约方采用或维持的质疑程序应当包含以下规定:
\r\n  
\r\n  (a)迅速的临时措施,以保护供应商参与采购的机会。该措施可能导致采购活动的中止。程序中可规定,决定是否采取措施时应考虑避免对有关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产生严重的不利后果。若不采取该措施,应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并且
\r\n  
\r\n  (b)当审查机构判决出其中存在违反协议的行为时,或在缔约方国内法律下,供应商无权直接对违背协议的行为以及采购机构违反“缔约方为执行协议而制定”的法规的行为进行质疑时,因遭受损失而采取的纠正或补偿仅限于准备标书花费的成本或者有关质疑的成本,或者两者都包含。
\r\n  
\r\n  第十九条 适用范围的修订和变更
\r\n
  
\r\n  修订提案的通知
\r\n
  
\r\n  1. 缔约方的所有修订提案,附件之间机构的转移和撤销或者附录1中的其他修订(本条通称修订)都应向委员会通报。缔约方(“变更”方)修订提案的通知应包括:
\r\n  
\r\n  (a)当政府对某机构相关采购的控制和影响已经得到有效地消除,缔约方行使其权利提议在附录1中撤销该机构时,应包含消除的证据;或者
\r\n  
\r\n  (b)对于其他任何修订,应包含该协议中各方相互协定的机构范围的变更结果的相关信息。
\r\n  
\r\n  通知的异议
\r\n
  
\r\n  2. 该协议下,若第1款中的修订影响到缔约方的权利,缔约方可以向委员会提出对修订提案的异议。该异议应在各缔约方传看通告之日起45天内提出,且应阐明反对的理由。
\r\n  
\r\n  协商
\r\n
  
\r\n  3. 变更方和异议方(反对方)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在协商中,变更方和反对方应考虑修订提案的以下方面:
\r\n  
\r\n  (a) 对于第1款(a)项中所提到的修订,依照第8款采用的指示标准,显示政府对某机构相关采购的控制或影响的有效消除;以及
\r\n  
\r\n  (b) 对于第1款(b)项中所提到的通告,依照第8款采用的标准,对修订造成的后果进行补偿和调整,以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将该协议规定的彼此协定范围维持在同等水平。
\r\n  
\r\n  修订的更改
\r\n
  
\r\n  4. 当修订方和反对方通过协商使得争议得以解决,并由此对其修订提案进行更改时,修订方应依照第1款规定通知委员会,并且修订的任何更改只在履行本条规定后才生效。
\r\n  
\r\n  变更的实施
\r\n
  
\r\n  5. 修订提案的生效须满足以下条件:
\r\n  
\r\n  (a)符合第1款规定,且修订提案的通告自各方传看之日起45天内,没有缔约方向委员会提交书面异议;
\r\n  
\r\n  (b)所有反对方均告知委员会,愿意撤回其异议;或者
\r\n  
\r\n  (c)符合第1款规定,且修订提案通告自开始传看之日起已过130天,并且修订方已向委员会告知了其执行变更的意愿。
\r\n  
\r\n  大致相当的承诺范围的退出
\r\n  
\r\n  6. 依照第5款(c)项进行的修订开始生效时,反对方可以要求退出与此相当的承诺范围。尽管第五条第1款(b)项已有规定,本节重申,退出的实施须尊重其他方意愿。反对方的退出应在退出生效前至少30天告知委员会。依照本节规定,退出还应符合委员会依照第8款制定的补偿性调整措施的标准。
\r\n  
\r\n  促进异议解决的仲裁程序
\r\n  
\r\n  7. 当委员会依照第8款规定采用仲裁程序解决质疑时,修订方和反对方可以在修订提案通告开始传看后120天内申请仲裁。
\r\n  
\r\n  (a) 当此期限内没有缔约方申请仲裁时:
\r\n  
\r\n  (i)尽管第5款(c)项已有规定,本节重申,符合第1款规定,且修订提案通告自开始传看之日起已过130天,并且修订方已向委员会告知了其执行变更的意愿时,修订提案方可生效;并且
\r\n  
\r\n  (ii)反对方不能退出第6款中的承诺范围。
\r\n  
\r\n  (b)当修订方或反对方申请仲裁时:
\r\n  
\r\n  (i)尽管第5款(c)款已有规定,本节重申,修订提案只有在仲裁结束后方可生效;
\r\n  
\r\n  (ii)反对方若要求行使补偿权利或者要求退出第6款中的与之相当的承诺范围,须经过仲裁;
\r\n  
\r\n  (iii)修订方依照第5款(c)项规定,生效修订案时应符合仲裁结果;并且
\r\n  
\r\n  (iv)当修订方生效修订案时不遵守仲裁判决,反对方可以退出与之相当的承诺范围,但该退出须经过仲裁判决。
\r\n  
\r\n  委员会职责
\r\n  
\r\n  8. 委员会应当具备以下机制:
\r\n  
\r\n  (a)依照第2款规定,制定仲裁程序以促进争端解决;
\r\n  
\r\n  (b)制定可视性标准,以证明政府对某机构采购的控制和影响已得到有效消除;并且
\r\n  
\r\n  (c)制定相关标准,为第1款(b)项规定的补偿性调整措施的制定和第6款规定的“与之相当的承诺范围”的划分提供依据。

\r\n

  第二十条 磋商与争端解决
\r\n
  
\r\n  1. 各缔约方应考虑本着和谐的原则,同他方就任何影响协议执行的事项进行协商并为之提供充分的机会。
\r\n  
\r\n  2. 该协议下,若某方认为,因为以下原因造成其利益受到了直接或间接的损害或诋毁,或者该协议目标的达成受到任何阻碍时:
\r\n  
\r\n  (a)其他方没有履行其协议中的义务;或者
\r\n  
\r\n  (b)其他方执行的措施同该协议规定存在冲突,
\r\n  
\r\n  可以求助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书》中的条款(以下称《争端解决谅解书》)以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
\r\n  
\r\n  3. 《争端解决谅解书》适用于该协议中争端的磋商和解决,但以下情况除外(尽管《争端解决谅解书》第二十二条第3款已有规定,但仍要重申):不得因《谅解书》附录1中的协定所引发的争端而中止本协议中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同时不得因本协议引发的争端而中止《谅解书》附录1中协议规定的减让和其他义务。
\r\n  
\r\n  第二十一条 机构
\r\n
  
\r\n  政府采购委员会
\r\n
  
\r\n  1. 应设立政府采购委员会,委员由各缔约方代表组成。委员会应选举其主席并在必要时召开会议,至少一年一次,目的是向各方提供机会,对协议执行的有关事项和目的的达成进行协商,并履行各方分配的其他义务。
\r\n  
\r\n  2. 委员会可设立工作组或其他附属机构,负责执行委员会赋予的职能。
\r\n  
\r\n  3. 委员会应每年:
\r\n  
\r\n  (a)审查协议的执行和实施;并且
\r\n  
\r\n  (b)向世贸组织总理事会通报本协议的执行和实施的进展。
\r\n  
\r\n  观察员
\r\n
  
\r\n  4. 本协议之外的世贸组织成员国在向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后,有权以观察员的身份加入委员会。世贸组织观察员可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作为观察员加入委员会,并由委员会授予其观察员身份。
\r\n  
\r\n  第二十二条 最后条款
\r\n
  
\r\n  接受与生效
\r\n
  
\r\n  1. 当世贸组织成员国商定的适用范围在附录1的附件1至附件6中列出,同时成员国已签字接受本协议,或者在此之前或之后已经批准签署协议,本协议开始生效。[1]
\r\n  
\r\n  过渡性安排
\r\n
  
\r\n  2. 对于同为本协议和1994年4月15日《政府采购协议》(1994协议)的缔约方,1994协议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停止适用。当1994协议的各方接受本协议后,1994协议效力终止。[2]
\r\n  
\r\n  3.本协议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协议生效后开始的相关采购。[3]
\r\n  
\r\n  暂时适用
\r\n
  
\r\n  4. 1994协议缔约方允许维持或采取符合本协议的措施,这在1994协议承诺中已有阐明。[4]
\r\n  
\r\n  添加
\r\n
  
\r\n  5. 世贸组织成员均可加入本协议并同各缔约方就其中条款达成协定。加入须向世贸组织总干事提交加入书,陈述协定的条款作为保证。本协议在加入成员提交加入书之日起30天后对其生效。[5]
\r\n  
\r\n  保留条款
\r\n
  
\r\n  6. 缔约方不得对本协议设立保留条款。
\r\n  
\r\n  国家立法
\r\n
  
\r\n  7. 各方须在本协议对其生效之前确保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以及采购机构适用的规则、程序和惯例符合本协议条款之规定。
\r\n  
\r\n  8. 各方国内有关本协议的法律法规以及执行上的变化须告知委员会。
\r\n  
\r\n  9. 各方须避免引入或保留带有歧视性的、违反公开采购原则的规则和惯例。
\r\n  
\r\n  未来工作
\r\n
  
\r\n  10.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须周期性地展开进一步磋商,以对协议进行改进,尽可能扩大其在缔约方中的覆盖范围,并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求。[6]
\r\n  
\r\n  11. 缔约方应参照第10款进行协商,对于本协议生效时仍存在的歧视性规则应尽力排除。[7]
\r\n  
\r\n  12. 对于原协议附件1A规则下的产品和关于服务贸易谈判的建立,其工作计划的结论应同原始规则保持一致。各方在修订第五条第5款时,须适当考虑工作计划和谈判的结论。
\r\n  
\r\n  13. 本协议生效后的三年内,委员会须进一步考虑产品、服务和标准化通知中常规术语变更的优劣。
\r\n  
\r\n  14. 本协议生效后的两年内,委员会须经常性地对第十六条第4、5款的实施效率进行评估。
\r\n  
\r\n  15. 委员会须在本协议生效后五年内对第二十条第2款(b)项的适用性进行审查。
\r\n  
\r\n  修正
\r\n
  
\r\n  16.各方可结合其实施经验和其他情况对本协议进行修正。依照委员会设立的程序,该修正一旦各方赞成,则对表示接受的各方生效。[8]
\r\n  
\r\n  17. 本协议条款的修正对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变更须在各方表示接受后生效。委员会的决议自然要经多数票通过,第16款规定下的任何修正若在一定时期内得不到各方接受,须退出协议或经委员会允许后保留。[9]
\r\n  
\r\n  18. 本协议条款的修正即使不会造成各方权利和义务变更,也须在各方表示接受后生效。[10]
\r\n  
\r\n  退出
\r\n
  
\r\n  19. 缔约方可退出本协议。退出自世贸组织总干事收到退出书面通知起60天后生效。缔约方可在通知上要求立刻召开委员会会议。
\r\n  
\r\n  20. 若本协议缔约方不再是世贸组织成员时,它应在退出世贸组织的同一天退出本协议。
\r\n  
\r\n  本协议在特定缔约方之间的例外
\r\n  
\r\n  21. 若双方中的一方接受或加入本协议时不赞成其适用性,本协议对此双方不适用。
\r\n  
\r\n  附录
\r\n
  
\r\n  22. 本协议附录同协议为一整体,不可分割。
\r\n  
\r\n  秘书处
\r\n
  
\r\n  23.本协议工作由世贸组织秘书处负责。
\r\n  
\r\n  保存
\r\n
  
\r\n  24.本协议须交存于世贸组织总干事。总干事须向各方及时提供经审核准确无误的本协议副本,包括第十四条中的修正和变更、第16款中的改进情况,以及第5款中的新增成员和第19款中的退出成员的通知。
\r\n  
\r\n  注册
\r\n
  
\r\n  25. 本协议须依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进行注册。
\r\n  
\r\n  本日完成,备有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副本各一份,除附录中另有具体规定外,各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r\n

  
\r\n  《1994协议》同《2007协议》共存时期的安排[(决议草案)]

\r\n

\r\n

 

\r\n

\r\n

  政府采购委员会,
\r\n  
\r\n  鉴于1994年4月15日《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称1994协议)的某些缔约方未有加入2007年《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称2007协议)并对其生效,
\r\n  
\r\n  考虑到1994协议同2007协议的共存时期,1994协议方中,已加入2007协议的,有权依照2007协议规定行事,尽管其中某些条款与1994协议存在不符,1994协议方并非都是2007协议方,
\r\n  
\r\n  更考虑到此共存期间,1994协议方中,已经成为2007协议方的,没有法定义务将其2007协议下的利益惠及尚未加入2007协议的1994协议方。
\r\n  
\r\n  决议如下:
\r\n  
\r\n  1.同为1994协议和2007协议的缔约方,可以维持和采用符合2007协议条款的任何措施,尽管1994条款仍然存在,但其缔约方只有在2007协议对其生效时才成为2007协议缔约方。
\r\n  
\r\n  2. 同为1994协议和2007协议的缔约方,对于尚未加入2007协议的1994协议缔约方的产品、服务和供应商不负任何义务,其在2007协议中保证的承诺和义务也不惠及他们。
\r\n  
\r\n  3. 1994协议中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不再适用于第1款提到的措施。
\r\n  
\r\n  4.本决议于2007协议生效时生效。

\r\n

  
\r\n  政府采购委员会提出的决议

\r\n

\r\n


\r\n

\r\n

\r\n

决议 [日/月/年]

\r\n

  政府采购委员会,
\r\n  
\r\n  鉴于《政府采购协议》缔约方已完成了新《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称2007协议)的谈判(“非市场途径”相关条款);
\r\n  
\r\n  为了保证2007协议第十九条第1款(a)项的有效执行(即缔约方行使其权利提议将某机构退出附录1),提高协议的预期;
\r\n  
\r\n  鉴于2007协议第十九条第8款规定,要求委员会制定仲裁程序以促进争端解决,制定可视性标准,以证明政府对某机构采购的控制和影响已得到有效消除,制定相关标准,为因2007协议第十九条中覆盖范围的修正而进行的补偿性调整提供依据;
\r\n  
\r\n  认识到委员会为了促进争端的解决,在制定仲裁程序和可视性标准上承担了大量工作,但还需进一步努力。
\r\n  
\r\n  决议如下:
\r\n  
\r\n  委员会须:
\r\n  
\r\n  (1)完成仲裁程序和可视性标准的制定,旨在能于2007协议生效时被采纳;并且
\r\n  
\r\n  (2)制定相关标准,为因2007协议第十九条中覆盖范围的修正而进行的补偿性调整提供依据,旨在能于2007协议生效后18个月内被采纳。
\r\n  
\r\n  仲裁程序仅在指示性标准被采纳后生效。
\r\n  
\r\n  [1] 谈判说明:缔约方仍在考虑是否对附录1增加一个关于货物的特别附件。
\r\n  
\r\n  [2] 谈判方记录:对于本节内容和必要性,各方仍在考虑当中。
\r\n  
\r\n  [3] 谈判方记录:对于本节内容和必要性,各方仍在考虑当中。
\r\n  
\r\n  [4] 谈判方记录:对于本节内容和必要性,各方仍在考虑当中。
\r\n  
\r\n  [5] 谈判方记录:对于本节内容,各方仍在考虑当中。
\r\n  
\r\n  [6] 谈判方记录:各方须在谈判结束前审查本节内容。
\r\n  
\r\n  [7] 谈判方记录:各方须在谈判结束前审查本节内容。
\r\n  
\r\n  [8] 谈判方记录:对于本节内容和必要性,各方仍在考虑当中。
\r\n  
\r\n  [9]谈判方记录:对于本节内容和必要性,各方仍在考虑当中。
\r\n  
\r\n  [10]谈判方记录:对于本节内容和必要性,各方仍在考虑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