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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采购协议2007版中文(三):采购文件存三年


 发布时间: 2017-05-22     

  聚焦GPA·文件选登⑦协议文本
\r\n  
\r\n  多方鼓励电子化 采购文件存三年
\r\n  
\r\n  往期回顾:
\r\n  
\r\n  本报2011年7月18日4版刊登了GPA协议2007版的序言以及前五条(概念说明、适用范围、例外条款、发展中国家和普遍原则)等内容,7月20日4版刊登了第六条到第八条(政府采购制度的信息发布、公告、参与条件)。本期继续刊登后续内容,敬请关注。
\r\n
  
\r\n  第九条  供应商资格
\r\n
  
\r\n  注册系统和获取资格过程
\r\n  
\r\n  1. 各缔约方包括其采购机构可以保有一个供应商注册系统,它为供应商提供注册并提供相关信息。
\r\n  
\r\n  2. 各缔约方应该保证:
\r\n  
\r\n  (a)采购机构努力减少资格获取过程的差异;和
\r\n  
\r\n  (b)在由采购机构维护的注册系统中,采购机构应该努力减少他们的注册系统之间的差异。
\r\n  
\r\n  3. 各缔约方包括其采购机构,不应该采取或运用任何注册系统或获取资格程序来制造不必要的障碍以限制外国供应商参与采购过程。
\r\n  
\r\n  选择性招标
\r\n  
\r\n  4. 当采购机构要采用选择性招标时,该采购机构应该:
\r\n  
\r\n  (a)在采购招标通知中包括第七条第2款(a), (b), (f), (g), (j), (k)和(l) 项并且应该要求供应商提交参与申请;
\r\n  
\r\n  (b)在招标期限开始之前,应该向第十一条第3款中指出的有资格的供应商提供至少包括第七条第2款(c), (d), (e), (h), 和 (i)项的信息。
\r\n  
\r\n  5. 任何满足特定采购条件的国内和国外供应商均视为有资格的供应商,除非采购机构在招标通知中规定参与招标的供应商的数量和选择的标准。
\r\n  
\r\n  6. 招标文件在第4款提到的通知发出之日没有公开发布的,采购机构应该保证所有根据第五款中选出的资格供应商同时得到那些文件。
\r\n  
\r\n  常用清单
\r\n  
\r\n  7. 采购机构可以保有一个供应商的常用清单,如果邀请感兴趣供应商申请加入的通知:
\r\n  
\r\n  (a)每年公布一次;并且
\r\n  
\r\n  (b)是以电子方式并持续有效,通过附件3中列出的合适媒体公布的。
\r\n  
\r\n  8. 第7款提出的通知应包括:
\r\n  
\r\n  (a)对服务或贸易的描述及其清单的分类;
\r\n  
\r\n  (b)供应商应满足的条件和采购机构核查供应商是否满足条件的方法;
\r\n  
\r\n  (c)联系人、采购机构地址以及其他联系采购机构和获得列表相关文件的必要的信息;
\r\n  
\r\n  (d)列表的有效期限和更新及中止的方式,或者未提供列表的有效期时,提示通知中止使用列表的方式;和
\r\n  
\r\n  (e)提示该列表适用于该协议下的政府采购。
\r\n  
\r\n  9. 尽管在第七条中常用清单在三年以内有效,采购机构只能在清单有效期开始时公布第7款中提到的公告一次,如果该公告:
\r\n  
\r\n  (a)规定了有效期,则进一步公告将不会公布 ;和
\r\n  
\r\n  (b)是用电子方式公布的并且在有效期内持续可获得。
\r\n  
\r\n  10. 采购机构应该允许供应商在任何时候申请加入常用清单,并且应该将所有合格供应商在合理的短时间内列入该表。
\r\n  
\r\n  11.  当未列入常用清单的供应商在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之内申请参与给予常用清单及其相关文件的采购过程的请求时,采购机构应该审核该申请。采购机构不应以没有足够时间审核为原因将供应商排除在采购过程之外,除非出现例外情况:由于采购的复杂性,采购机构不能在期限内完成审核以提交投标文件。
\r\n  
\r\n  附件2,3中的机构
\r\n  
\r\n  12. 在下列情况下,一个在附件2或3中列出的采购机构可以发布公告作为招标通知,邀请供应商加入清单:
\r\n  
\r\n  (a)通知与第7款一致,还包含第8款的内容,并且和第七条第2款的信息一样可获得;其中还有一个声明,包括招标公告或者只有常用清单上的供应商才能收到进一步的招标公告;
\r\n  
\r\n  (b)采购机构及时给供应商提供充分信息,包括第七条第2款要求的信息以使他们能判断他们的兴趣所在;并且
\r\n  
\r\n  (c)只要采购机构有足够的时间来审查供应商是否具备参与条件,第十条中已申请加入常用清单的供应商就能在某采购中竞标。
\r\n  
\r\n  关于采购机构决定的信息
\r\n  
\r\n  13. 如果供应商请求参加投标或者申请加入常用清单,那么采购机构应该及时通知对其请求的决定。
\r\n  
\r\n  14. 如果采购机构拒绝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申请加入常用清单的请求,或者不再认为某个供应商是合格的,或者将他从常用清单中排除,该采购机构应该及时通知供应商,如果供应商需要,则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供做出该决定的原因。
\r\n  
\r\n  第十条  技术规格与招标文件
\r\n
  
\r\n  技术规格
\r\n  
\r\n  1.采购机构不应该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而拟定、采用或运用任何技术规格或者规定评估程序的有关要求。
\r\n  
\r\n  2. 有关在采购过程中对货物或服务规定技术规格时,采购单位应该:
\r\n  
\r\n  (a)从性能和功能要求方面而不是从设计或描述性特征上规定技术规格;和
\r\n  
\r\n  (b)根据现有国际标准来规定技术规格,没有国际标准的按国家技术规定、公认的国家标准或建筑规定。
\r\n  
\r\n  3. 当设计或描述性特征用于技术规格时,采购机构应该在招标文件中包含“或者对等品”之类的文字,只要合适它会考虑符合采购要求的采购货物或服务的对等品。
\r\n  
\r\n  4.采购机构不应该根据某个商标、专利、版权、设计、特定来源、生产商或供应商规定技术规格,除非没有其他准确的方法来规定采购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采购机构应该在招标文件中包含“或对等品”之类的文字。
\r\n  
\r\n  5. 采购机构不应该寻求或接受在采购中有商业利益的人在特定采购中设立或采取任何技术规格的建议。
\r\n  
\r\n  6. 为了更大的确定性,根据本条款,缔约方包括其采购机构可以拟定、采用或运用技术规格以保护环境或者自然资源。
\r\n  
\r\n  招标文件
\r\n  
\r\n  7. 采购机构应该向供应商提供让供应商拟定和申请投标所必需的招标文件,除非在招标公告中已经说明,否则该文件就应该完整地包含:
\r\n  
\r\n  (a)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性质和数量,如果数量不详则应包括估计数量和所有技术规格,以及评估证书,计划,草图,或指导性材料;
\r\n  
\r\n  (b)供应商参与的所有条件,包括供应商要求提交的一系列信息和文件;
\r\n  
\r\n  (c)授予合同时的所有评估标准和这些标准的相对重要性,除非价格是唯一标准;
\r\n  
\r\n  (d)当采购机构要采用电子方式进行采购时,所有鉴定和编码要求以及其他有关用电子方式接受信息的要求;
\r\n  
\r\n  (e)当采购机构要采用网上竞标时,竞标规则,包括关于评估标准的辨认;
\r\n  
\r\n  (f)只要是公开招标,日期、时间和招标地点,要是合适,授权参与人;
\r\n  
\r\n  (g)其他条款或条件,包括付款方式以及标书提交方式限制,如纸质或者电子方式;和
\r\n  
\r\n  (h)交付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r\n  
\r\n  8. 在确定货物和服务的交付日时,采购机构应该考虑到采购项目的复杂性,预期合同分包程度以及生产、出货、货物运输或提供服务实际需要的时间等因素。
\r\n  
\r\n  9.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的提出的评估标准包括价格和其他成本因素,质量,技术优势,环境特征和交付方式。
\r\n  
\r\n  10. 采购机构应该及时:
\r\n  
\r\n  (a)使招标文件可获取以保证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做出投标反应;
\r\n  
\r\n  (b)如果供应商需要,提供招标文件给任何供应商;和
\r\n  
\r\n  (c)回答有意向或者正在参与的供应商的任何合理请求,只要该信息不至于使该供应商优于其他供应商。
\r\n  
\r\n  调整
\r\n  
\r\n  11. 在合同授予之前,采购机构给供应商调整了公告或招标文件中的标准和技术要求,或者修改了或重新发布了一个通告或招标文件,它就应该将所有这些调整和修改或重发的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以书面形式:
\r\n  
\r\n  (a)供应商如果知道该修整,则传达给在该信息修改时参与的供应商,而在其他情况下,则按照初始信息传递的方式传达;并且
\r\n  
\r\n  (b)在合适的时间让该供应商修改和重新提交投标文件。

\r\n

 第十一条  期限
\r\n
  
\r\n  总则
\r\n  
\r\n  1. 采购机构应该符合自己的合理需求,为供应商提交参与请求和做出投标反应提供足够的时间,考虑如下因素如:
\r\n  
\r\n  (a)采购项目的性质和复杂性;
\r\n  
\r\n  (b)预期合同分包的程度;和
\r\n  
\r\n  (c)当不采用电子方式时,投标供应商从国内外邮寄投标文件需要的正常时间。
\r\n  
\r\n  该期限包括任何期限的延长,应该对所有供应商都是一致的。
\r\n  
\r\n  最后期限
\r\n  
\r\n  2. 用选择性招标的采购机构确定的提交参与申请的最后期限原则上不应少于招标公告发出日算起25天。采购机构确认的紧急采购无法按原定期限实施的,最后期限也不能少于在公告发布之日算起10天。
\r\n  
\r\n  3. 除了在第4款和第5款规定的之外,采购机构确定的投标最后期限不应该少于从如下日期之后40天:
\r\n  
\r\n  (a)在公开招标的情况下,招标公告已经发布了;或者
\r\n  
\r\n  (b)在选择性招标的情况下,采购机构不论是否用常用清单,都应该邀请供应商来申请投标。
\r\n  
\r\n  4. 第3款中采购机构可能将招标期限减少至10天以下的情况:
\r\n  
\r\n  (a)采购机构根据第七条发布计划采购公告至少40天或者在招标邀请公告前12个月,计划采购公告应载明:
\r\n  
\r\n  (i)采购情况的描述;
\r\n  
\r\n  (ii)提交投标文件或投标申请书的期限;
\r\n  
\r\n  (iii)有兴趣供应商向采购机构表明其对采购意向的声明;
\r\n  
\r\n  (iv)向采购机构继续索取资料时的联系方式;和
\r\n  
\r\n  (v)第七条第2款的规定;
\r\n  
\r\n  (b)对于重复采购项目,采购机构在初始招标邀请公告中说明了后续公告将规定招标期限;或
\r\n  
\r\n  (c)采购机构确认的紧急采购无法按原定期限实施的情况。
\r\n  
\r\n  5.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采购机构可以将第3款中的招标期限减少5天:
\r\n  
\r\n  (a)招标邀请公告是电子形式发布的;
\r\n  
\r\n  (b)所有的招标文件在招标邀请公告发布之日起就可以电子形式获得;
\r\n  
\r\n  (c)采购机构接受电子形式的投标文件。
\r\n  
\r\n  6.对于第5款和第4款的运用,不应导致第3款中的投标期限少于从招标邀请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
\r\n  
\r\n  7. 尽管本条款有其他期限,当采购机构购买商业货物或服务时,它可以将第3款的投标期限减少到少于13天,除非邀请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同时使用电子形式发布。当采购机构同时接受电子形式的商业货物和服务投标文件时,可以将第3款中的期限减至少于10天。
\r\n  
\r\n  8. 当附件2或3中的采购机构选择了所有或者有限数量的合格供应商的情况下,投标期限可以根据采购机构和入选供应商之间的协议来确定。如果没有协议,则期限不应少于10天。
\r\n  
\r\n  第十二条  谈判
\r\n
  
\r\n  1. 缔约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允许采购机构采取谈判措施:
\r\n  
\r\n  (a)采购机构根据第七条第2款,在公告中已经表达此种意向;
\r\n  
\r\n  (b)根据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后,没有最有利标。
\r\n  
\r\n  2.  采购机构应:
\r\n  
\r\n  (a)确保按照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淘汰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r\n  
\r\n  (b)谈判结束后,应允许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提交新的或修订后的投标文件。
\r\n  
\r\n  第十三条  限制性招标
\r\n
  
\r\n  1. 在并非利用限制性招标妨碍最大限度竞争,或对缔约方构成歧视,或作为保护国内供应商手段的前提下,采购机构可使用限制性招标以及可以选择不接受第七条至第九、十(第7至第11款)、十一、十二、十四和十五条,必须遵循下列条件:
\r\n  
\r\n  (a)未对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实质性修改:
\r\n  
\r\n  (i)没有投标或没有供应商参加;
\r\n  
\r\n  (ii)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r\n  
\r\n  (iii)没有供应商符合参与条件;
\r\n  
\r\n  (iv) 供应商有串通行为;
\r\n  
\r\n  (b)由于以下原因,使某货物或服务只能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提供,并且没有其他货物或服务供合理的选择或替代:
\r\n  
\r\n  (i)属于艺术品;
\r\n  
\r\n  (ii)涉及保护版权、专利或其他专利权等;
\r\n  
\r\n  (iii)能导致没有竞争的技术原因;
\r\n  
\r\n  (c)向原供应商补充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没有包括在原采购中:
\r\n  
\r\n  (i)为补充采购这些货物或服务,不能因经济或技术原因(例如:在原采购中进行的,与现有设备、软件、服务、设施存在互换性和共用性的要求),而更换供应商;
\r\n  
\r\n  (ii)该分离可能引起采购机构重大不便或巨大的复制成本;
\r\n  
\r\n  (d)发生了采购机构无法预见的非常紧急事故,所需货物或服务通过公开或选择招标程序难以及时获得;
\r\n  
\r\n  (e)在商品市场采购货物品;
\r\n  
\r\n  (f)采购机构为研究、实验、探索或原始开发目的,采购特定原形或首次制造的产品或服务。首次制造的产品或服务的原始开发可以包括限制性产品或供给,以便涵盖测试的结果并证明该产品或服务符合可接受的质量标准,但是不能包括大批量产品、用于商业性目的或恢复研发成本的供应;
\r\n  
\r\n  (g)在短期极为有利条件下的采购。该项规定是指供应商临时清仓、清算、破产时非正常资产处理,不包括向一般供应商的正常采购;
\r\n  
\r\n  (h)将设计比赛合同授予优胜者:
\r\n  
\r\n  (i)该项赛事必须按照本协议原则,特别是该采购发布的公告组织举办;
\r\n  
\r\n  (ii)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竞争,并由独立的评审团裁定将合同授予优胜者。
\r\n  
\r\n  2. 采购机构应按照第1款规定,对每项合同写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包括采购机构名称、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金额、种类、原产地,并说明其符合本条的条款所规定之情况及条件。
\r\n  
\r\n  第十四条  电子拍卖
\r\n
  
\r\n  当采购机构有意以电子竞标方式举行公开采购时,应在竞标开始之前,向每位参与者提供:
\r\n  
\r\n  (a)包括数学公式在内的自动评标方法,该方法基于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标准,并将在拍卖过程的自动排列和再排列中被使用;
\r\n  
\r\n  (b)任何有关招标项目初始评标的结果,其合同将被授予最具优势的缔约方;
\r\n  
\r\n  (c)其他与举行拍卖相关的信息。
\r\n  
\r\n  第十五条  投标处理及合同授予
\r\n
  
\r\n  投标处理
\r\n  
\r\n  1. 采购机构应按程序受标、开标以及对待每位缔约方,并在采购过程中保证公平、公正、对缔约方资料保密。
\r\n  
\r\n  2. 投标文件仅因采购机构处理不当造成延误,在投标截止期后才送达,该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应受到惩罚。
\r\n  
\r\n  3. 在开标至合同授予期间,给予供应商更正因非故意造成形式上错误的机会,采购机构应向所有参加的供应商提供相同的机会。
\r\n  
\r\n  合同授予
\r\n  
\r\n  4. 采购合同应授予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其投标文件应以书面方式提交,并且符合公告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要求;
\r\n  
\r\n  5. 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采购机构确定完全有能力履行合同,并且仅根据公告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应将采购合同授予该符合下列条件的投标供应商:
\r\n  
\r\n  (a)最有利标的投标供应商;
\r\n  
\r\n  (b)在价格是唯一评标标准的情况下,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
\r\n  
\r\n  6. 在某一供应商报价异常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时,应对其竞标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核实。
\r\n  
\r\n  7. 采购机构不应该运用购买选择权条款、取消采购或修改合同来规避本协议的义务。
\r\n  
\r\n  第十六条 采购信息的透明度
\r\n
  
\r\n  供应商提供的信息
\r\n  
\r\n  1. 采购机构应该及时通知供应商合同授予的决定,并且应要求提供书面通知。根据第十七条,采购机构应该应要求向落选供应商提供采购机构未选择其标书的原因和中标供应商的相对优势。
\r\n  
\r\n  合同授予信息的公布
\r\n  
\r\n  2. 采购机构应该在本协议下每个合同授予后72天之内用附件3中的纸质或电子方式发布公告。如果是采用电子形式,则应该在合理的一段时间内可以立即获得该信息。公告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r\n  
\r\n  (a)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r\n  
\r\n  (b)采购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r\n  
\r\n  (c)中标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r\n  
\r\n  (d)合同金额或评标时考虑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r\n  
\r\n  (e)合同授予的日期;和
\r\n  
\r\n  (f)招标方式的运用,并且根据第十三条运用限制性招标时,有关运用限制性招标原因的说明。
\r\n  
\r\n  文件、报告、电子资料的保留
\r\n  
\r\n  3.每一采购机构都应该从合同授予时起至少3年内保留:
\r\n  
\r\n  (a)采购相关的文件、招标程序的报告和授予合同,包括在第十三条中的报告;和
\r\n  
\r\n  (b)用电子形式进行采购的可获得性数据。
\r\n  
\r\n  数据收集和报告
\r\n  
\r\n  4. 缔约方应该收集并向委员会报告有关该协议下合同的数据。每个报告应该包含1年并且在报告期结束之后2年内提交,并且应该包含:
\r\n  
\r\n  (a)对附件1的采购机构:
\r\n  
\r\n  (i)所有这些采购机构授予的本协议下的合同件数和总金额;
\r\n  
\r\n  (ii)所有这些采购机构授予的本协议下的合同件数及总金额,根据国际统一分类体系按货物和服务分类列报;和
\r\n  
\r\n  (iii)限制性招标时,这些采购机构授予的本协议下的合同件数及总金额。
\r\n  
\r\n  (b)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采购机构,所有这些采购机构授予的采购合同件数及总金额根据附件列报;并且
\r\n  
\r\n  (c)如果不能提供数据,则应提供(a)、 ( b)项要求信息的估计和该信息估算方式的解释。
\r\n  
\r\n  5. 当某缔约方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他们的数据时,该缔约方可以用公开网址来替代第4款中要求提供的数据。
\r\n  
\r\n  6. 根据第2款,当某缔约方要求合同授予的公告以电子形式发布时,当这些公告通过单一的数据库并且以易于分析协议合同的方式让大众能获取时,缔约方可以提供网址并说明该数据如何利用和获取来代替第4款中的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