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GPA·文件选登⑥协议文本 \r\n \r\n 上期回顾: \r\n \r\n 从2011年7月18日起,本报开始刊登2007版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内容(见当日《政府采购信息报》4版)。该期刊登了2007版的序言,以及协议相关概念说明、协议适用范围、协议例外条款、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规定和协议应遵循的普遍原则等内容。本期继续刊登后续内容,敬请关注。 \r\n \r\n 第六条 政府采购制度的信息发布 \r\n \r\n 1. 各缔约方应: \r\n \r\n (a)以官方规定的广泛传播易为公众获知的电子或书面媒体,及时快速公布所有法律,法规,司法判决,一般适用的行政规则,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合同条款,按照公告进行的投标文件的合并,关于协议涵盖的政府采购的程序, 以及任何对此的修改;以及 \r\n \r\n (b)应要求所有缔约方提出对此的解释。 \r\n \r\n 2. 各缔约方应列出: \r\n \r\n (a)在附录2中,按照第1款的要求列明缔约方以电子或书面两者中何种方式公布政府采购制度的信息; \r\n \r\n (b)在附录3中,按照第七条和第九条第7款,和第十六条第2款的要求列明缔约方以电子或书面两者中何种方式公布公告;以及 \r\n \r\n (c)在附录4中, 列明缔约方公布的网址或地址; \r\n \r\n (i) 按照第十六条第5款的其采购统计数据,作为第十六条第4款要求提交的数据的替代; \r\n \r\n (ii)按照第十六条第6款关于其授予合同的公告,作为第十六条第4款要求提交的报告的替代。 \r\n \r\n 3. 各缔约方应及时迅速地向委员会通报其对列在附录2, 3, 或4中的任何修改。 \r\n \r\n 第七条 公告 \r\n \r\n 预定采购的公告 \r\n \r\n 1. 对每一个本协议涵盖的政府采购, 第八条描述的除外,采购机构应在附录3列明的适当的报纸或电子媒体上公布预定采购的公告。此类媒介应当为广泛传播的,公告对于大众应当为容易获知的,至少在公告中说明的期限之前可被获知。公告应当: \r\n \r\n (a)对于附件1中的采购机构, 在附录3规定的最短期限内,可以通过一个单一接入点免费使用电子手段访问; \r\n \r\n (b) 对于附件2和附件3中的采购机构, 至少可以通过免费的网站链接使用电子手段访问。 \r\n \r\n 鼓励缔约方包括附件2和附件3的采购机构, 通过单一接入点免费使用电子手段发布公告。 \r\n \r\n 2. 除本协议另有说明,预定招标公告都应包括: \r\n \r\n (a)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以及其它联系采购机构的必要信息,如果可能的话,还应获取与采购相关的全部文件,其成本和付款期限; \r\n \r\n (b)对采购过程的描述,包括拟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或数量不详时的估算量; \r\n \r\n (c)对添购合同,如果可能的话,其后的预定采购公告的估计时间; \r\n \r\n (d)对所有选择的描述; \r\n \r\n (e)运送货物或服务的时间框架,或合同的期间; \r\n \r\n (f)可能用到的采购方式以及是否需要谈判或电子拍卖; \r\n \r\n (g)可行的话,在采购参加要求中规定的提交投标书的地址和最后日期; \r\n \r\n (h)提交投标书的地址和最后日期; \r\n \r\n (i)语言或参加投标的请求或提交标书所用的语言,如果有别于缔约方采购机构的官方语言; \r\n \r\n (j) 对参加供应商的所有条件的清单和简短描述包括由供应商提供的与此相关的具体文件或证明材料,除非这些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已为所有供应商在同一时间以预定采购公告的形式获知。 \r\n \r\n (k)按照第9条,采购机构要选择一定数量的合格供应商参与投标,适用的选择标准,允许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的数量限制; \r\n \r\n (l)表明采购属于协议涵盖的政府采购。 \r\n \r\n 公告概况 \r\n \r\n 3. 对每一预定采购项目,采购机构应当在公布预定采购公告的同时,以WTO的一种官方语言公布容易获知的公告概述。公告至少要包含以下信息: \r\n \r\n (a)采购的事实部分; \r\n \r\n (b)提交投标书的最后日期,或适合的在采购参加要求中或多用清单中规定的任何提交投标书的最后日期; \r\n \r\n (c)采购相关的文件可能需要用到的地址。 \r\n \r\n 计划采购的公告 \r\n \r\n 4. 鼓励采购机构尽早在每个财政年度在附录3列举的适当的报纸或电子媒体上公布其将来的政府采购计划公告。公告应包括采购的事实部分和公布预定采购公告的计划日期。 \r\n \r\n 5. 附件2或3中的采购机构可以将计划采购的公告用作预定采购公告,只要该公告尽可能多地包含第2款中的信息,这些信息是方便获知的,以及发表声明表示他们对采购的兴趣。 \r\n \r\n 第八条 参与条件 \r\n \r\n 1.任何采购机构都应该设置采购参与条件,以保证进行相关采购时投标供应商具备法律、商务、技术、资金的能力。 \r\n \r\n 2. 为评估供应商是否具备参与条件,采购机构: \r\n \r\n (a)应该根据供应商在缔约方采购机构内外的商业行为来评估一个供应商的资金、商务、技术的能力; \r\n \r\n (b)应该根据在之前通知或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参与条件来做决定; \r\n \r\n (c)不应该为了让某供应商参与采购而强加供应商曾得到过某一缔约方的采购机构的一个或多个合同这样的条件;并且 \r\n \r\n (d)可要求具备满足采购要求的相关经验。 \r\n \r\n 3. 一旦有证据支持,各缔约方包括其采购机构,可以排除该供应商,如: \r\n \r\n (a) 破产; \r\n \r\n (b) 虚报收入; \r\n \r\n (c)在履行主要合同的主要要求或义务时严重的或持续的缺陷; \r\n \r\n (d)严重犯罪或其他严重侵犯已终审判决的; \r\n \r\n (e)表明该供应商不良商业道德的玩忽职守等行为;或 \r\n \r\n (f)未缴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