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公告
|
|
|
|
你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内容页面 |
|
|
|
FIDIC合同条款解读
|
发布时间: 2017-05-22 |
本期针对FIDIC合同条款第8条和第9条的内容进行分析。 \r\n \r\n 当局造成的延误 比如质监站突然推迟主体验收日期数日,此项延误应该由谁承担呢?最合理的决定应该是合同当事人共同承担。 \r\n \r\n 工程进度 由本条款可以看出FIDIC合同对于工程师要求承包商中间节点工期并没有硬性规定,只是对竣工时间严格进行说明。但事实上由于雇主自身的财务要求以及工程师担心:“中间节点工期都无法保证,又如何保证竣工工期节点?”承包商对于中间工期节点的关注程度不一定比竣工工期节点低。事实上,两者之间的唯一区别,可能在于中间工期节点还有机会设法挽回,而竣工工期节点就需要直接面对第8.7款的雇主赔偿。 \r\n \r\n 本款中提到的“由于进度计划修定,招致雇主增加附加费用”,此费用项目没有列明,并没有严格的费用范围,是不是包括雇主所有的费用还比较笼统。一般认为雇主索赔不能无限制拓展费用项目,而应该只包括工程相关费用。关于工期延误的雇主索赔费用,只有误期损害赔偿费,依据是第8.7款的“承包商为此类违约应付的唯一赔偿费”。严重的承包商误期,可能直接导致雇主终止合同。不过真到这一步,合同当事人都不会轻松。 \r\n \r\n 误期损害赔偿费 国内关于误期损害赔偿费的名称叫“延期罚款”,一般,法律性质上的罚款是需要法定执行人按法定程序才可以强制处罚。显然作为合同当事人之一的雇主并不具有这种法律身份和执行相关法定强制收费程序的资格。所以“延期罚款”这个名词有问题。误期损害赔偿费这个名词,既强调误期损害的原因,又强调此项费用是对损害的补偿,这样雇主依据承包商误期情况强行收取此项费用就不存在问题。 \r\n \r\n 误期损害赔偿费按投标书附录中的数额计取,有时也规定最高限额。误期损害赔偿费是承包商对雇主唯一的关于工期的赔偿费。雇主无限制地向承包商索赔工期损害,应该被限制,否则很容易导致雇主方的商业欺诈。 \r\n \r\n 暂时停工 暂停的原因很复杂。比如承包商质量问题,工程师可能会要求停产整顿。又如雇主要在现场举办某项活动,要求暂时停工,最常见的莫过于等待设计问题的确定。政府也会由于某些事项要求临时停工,比如高考。无论何种停工,停工导致的工程特定照管责任,比如砼施工到一半时的照管,属于承包商合同义务。 \r\n \r\n 暂停的后果 显然对于暂时停工,谁导致停工谁就承担相应责任。第三方导致停工,比如政府的临时停工要求,一般都按不可抗力处理。具体应该按合同规定执行。 \r\n \r\n 暂停时对生产设备和材料的付款 由于暂停一般是无计划的,所以按计划进行的一系列资金事项必然受到影响。比如,暂停导致承包商已付款设备材料交付延期,则雇主至少要保证部分付款,以免发生更多的附加费用,比如由于承包商设备付款延期而导致设备供应商对承包商的误期损害补偿及晚付款的高价格(很多供应商都有回款期价格优惠,如果回款期拉长,价格就会自动失去优惠)等。显然,避免这种损失也即避免雇主自身损失,而付出部分款项对雇主是有利的。具体付多少,一般按原付条件扣减未完事项,再打折付款的方式。比如一台设备进场应付100万,由于雇主暂停,设备在途中临时存于某仓库。仓储费另算,设备款应该按100万扣减设备运输费,再以3-5折或更少(协商解决)支付。具体应该考虑承包商方面付款的状况。此笔费用实际功用应该是“安抚承包商及承包商的供应商”,以换取承包商及承包商的供应商可能发生的更大索赔。 \r\n \r\n 拖长的暂停 过长的暂停任何人都难承受。因此需要对过长暂停定个期限,FIDIC规定在暂停84+28天的情况下,承包商有权终止合同。 \r\n \r\n 复工 复工事项相当复杂,特别是比较长时期停工后的复工更复杂。因为复工首先需要解决停工的索赔事项及复工所必需的重新开工动员及停工造成的工程缺陷修复。从造价角度说,较长时期的停工,几乎需要与承包商做一个简化结算,而复工时工程费用要与前面的“简化结算”接头,又要清算新的动员费与修复费,整体工作会非常复杂。 \r\n \r\n 竣工试验 这是FIDIC合同第9条的主要内容,国内工程的竣工试验国家有规范性的要求,承包商与雇主完成相关的工作一般都不会有问题。FIDIC合同的竣工试验要求提供竣工文件并提供“操作和维护”手册。该手册的要求是FIDIC合同的一个特殊要求,国内合同提及较少。 \r\n \r\n 国内完成竣工试验稍复杂些的情况是雇主先使用。雇主如果先使用工程的某个部分,则竣工试验不能体现整个试验系统的状况,最终的竣工试验就会出现问题。不过操作中都可以有解决办法。最常见的方法是个别评定,即对于能够分割的竣工试验,在先交付工程部分以竣工试验标准进行试验,达标后单独评定此部分,或者记入验收账,到最后总验收时与总体工程同时确认其结果。前一种处理方式比较合法,而后一种更是一种“从权”处理方式。对于不能分割的整个系统则需竣工试验,一般对先完成部分单独进行可保证质量的先期试验。到竣工试验时,不论先期系统现状如何,一律并入总系统内试验,由雇主负责保证在使用状态下的试验核查条件。( 作者:郝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