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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出台: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控制不力将遭问责


 发布时间: 2017-05-22     

  近日,《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经过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办法》对控制建设领域“三超”问题、控制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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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过程造价管理控制“三超”问题。工程建设中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即“三超”现象较为普遍。《办法》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按照建设程序有效控制。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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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控制不力将问责。《办法》规定,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不得增加建设内容,不得提高建设标准。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工程造价超过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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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造价行政监管向招投标阶段前移。针对招投标阶段恶性竞争、围标串标、签订阴阳合同、标后另行谈判等问题,《办法》增加了关于招标文件计价条款、投标报价和不可竞争费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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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同时加强了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编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按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