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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招标不合法 46万元买了“无证市场”


 发布时间: 2017-05-22     

  21户档主手里拿着投标时的收据,此时却连工商许可证都无法办理,直指村委会有“欺诈”行为。近日,中山市工商局东升分局在检查中发现,“合福村市场”未达到经营标准而未能通过审批,而该“市场”未通过审批私自开张属于违法经营。“合福村市场”内投标的20余名档主也因没有“工商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却一直没有办法办理相关证件,不得不停档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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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福村市场”变“合福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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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初,在东升镇同乐村的“合福村市场”的招牌上,已经没有了“市场”两字,只剩下“合福村”孤零零地挂在“市场”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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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先生说,去年“合福村市场”在建好的“市场”门口贴出了招标的启示,招标方是“东升镇同乐村合福经济合作社”。当时有另外20余户和他一起,共投标46万元左右竞下了“市场”内的档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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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9月8日,周先生与东升镇同乐村合福经济合作社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上标题明确写着“合福村综合市场档位租赁合同”。直到今年1月底,中山市工商局东升分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市场“没有通过审批,属于违法经营。”此时,“合福村市场”内的20余户档主被工商分局告知,他们还没有办理“工商经营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缴纳了一千到两千元不等的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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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当他们到工商分局办理“工商经营许可证”时,工商分局给出的答复是“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充“经营地址没有房产证,属于集体产权的,由其所在镇(区)政府或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举出明确权属人和房屋用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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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身‘市场’都没有,我们又到哪去找证明呢!”档主谢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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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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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招标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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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封谟喜分析道,“市场”在没有相关许可证和有效批文的情况下招标,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条例”,招标行为是违法的。他认为,作为“市场”应该有责任、义务了解相应法律规定,而其在没有“市场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招标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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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场”招标对摊主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来承担,“市场”承担主要责任,摊主个体也要承担部分责任。而该“市场”的管理部门和组织招标的部门也同样负有一定责任。摊主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