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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公职人员管理工程须遵行回避制


 发布时间: 2017-05-22     

  同一工程项目的管理公职人员之间具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必须实行任职回避;具有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必须进行公务回避……《惠州市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回避暂行规定》日前实行,规定今后公职人员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时未按此规定回避的,将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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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为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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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我市出台该《暂行规定》主要目的是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工程领域腐败问题。根据《暂行规定》,回避分为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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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同一工程项目的管理公职人员之间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必须实行任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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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暂行规定》,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在同一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具有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与承接工程业务单位的业务人员具有上述所列亲属关系的;曾在承接工程项目业务单位实习或工作过且离开原单位不足一年的、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时,必须进行公务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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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避分为本人申请回避、他人提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形式,一般公职人员的回避形式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回避形式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单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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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规定回避将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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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行规定》要求,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者被他人提请回避,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应当暂停参与工程项目管理;应回避而未及时回避的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参与的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审核,以确认是否有效。如果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明知具有应回避情形,却故意隐瞒不依规申请回避;或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或拒不服从回避决定,继续参与工程项目管理或者干预工程项目管理的,将被问责,视情形予以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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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单位有关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单位有关人员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意见反馈给举报人。惠州市纪检监察部门的举报电话为:1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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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陈河清 实习生陈洋洋 赖丽珊 通讯员毛天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