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西宁9月26日电(记者 骆晓飞)记者从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由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将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等为城镇居民生产生活提供公共产品的公益行业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r\n 根据这个《条例》,青海省将在引入竞争机制并保证有序竞争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对市政公用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权招投标制度。《条例》规定,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将根据行业特点、规模和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经营期限。主管部门将项目投资建设和经营权一并授予特殊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单独授予经营权的,特许经营期限不超过8年。 \r\n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姚宽一说,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可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充分利用民间和私人投资解决城市公用事业投入不足的矛盾,也有利于打破垄断,开放经营市场,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参与公用行业竞争的格局,降低公用事业发展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