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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贿黑名单”应有更多期待


 发布时间: 2017-05-22     

  
\r\n  “行贿黑名单”的范围将拓展到所有行业领域。昨天,记者从市检察院了解到,从本月起,不仅是建设领域、政府采购或者医药、教育部门,在任何一个行业领域,只要有行贿行为被查处,都将被记录在案,并进入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所有上过“黑名单”的人员将丧失项目投标的资质。“黑名单”朝前迈一步,贿赂犯罪会相应地退一步,此次记录范围的扩大积极意义明显,同时,“黑名单”制度自身的软肋还需有关各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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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贿人黑名单”对嘉兴来说并不陌生。这个最先由宁波北仑区检察院推出的制度,几年前在经最高检察院认可后,开始在包括嘉兴在内的全国5个省市试点。据了解,试点之初,许多招标人通过系统查询发现投标人在“黑名单”里,当下就取消了其投标资格。而如今它面临着许多困扰,个中缘由在于“黑名单”的“瘦身缩水”,因为最高检察院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录入限定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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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此局面的现实原因是,行贿罪的认定较严,有些行贿行为在法律和证据上认定比较困难,此外,由于受贿案件的查处相当困难,基于办案需要,许多已经被查实的行贿案件,因为需要行贿人作为“证人”,所以,通常不会将行贿人与受贿人一起送上法庭。这造成了“黑名单”的“近视”,而即使这些被“黑名单”“看”到的人,因为被定罪已经进了监狱,或是退出了行业,“黑名单”的实际意义大打折扣,预防犯罪的功能被削弱。如是,“行贿黑名单”的范围还有拓展的空间,进一步增强它的警戒功能,“黑名单”预防犯罪的作用才会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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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贿黑名单”进一步拓展空间,意义不仅在于它可以更好地预防行贿犯罪,还在于它对社会诚信氛围的营造将起到推动和完善作用。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运行的根基在于诚信,由于相关制度缺位,这一根基成了稀缺货。而“行贿黑名单”的拓展完善,也会和法院系统的“被执行人黑名单”、银行系统的“个人诚信档案”等一样,让社会诚信系统更加完善。(本报评论记者 徐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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