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政府还贷公路与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穴含桥梁和隧道雪,均成为对外招商引资的主体。 \r\n 凡符合条件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均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平等参与竞争。山东省内的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的公路招商引资工作。 \r\n 《意见》称,收费权转让项目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设立的项目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为:一是投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二是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已全部出资到位,企业所有者权益不低于转让项目实际造价或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35%;三是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中,项目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资格标准,并已办理项目法人备案手续;第四,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