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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是不可忽略的“首道工序”


 发布时间: 2017-05-22     

  在招标评审实务中,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实际工作中对如何做好资格审查工作理解不一,方法各异,业内有人认为资格性审查是小题大作,主张宽进严出,也有人强调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是不可忽略的“首道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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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进行“冷处理”后患无穷 既然采购法律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招标采购文件出列明了相应的各类要求投标供应商响应的实质性内容,那么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就是必须要做的工作,绝非轻描淡写的小事。放弃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这道程序或在审查工作中马虎从事,“麻烦”将接踵而至,不具备投标资格条件的或未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中标或成交了,如此采购结果肯定得不到法律的承认,质疑、投诉甚至诉讼将令招标采购单位烦不胜烦,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因渎职面临惩处,当地政府采购形象也会受损,采购活动重新来过,成本加大,总之,忽视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工作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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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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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主要目的是判断供应商投标是否有效,一是判断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二是要判断投标供应商是否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各类实质性条款作出完全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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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设定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和无效投标情形 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均有权参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为了鼓励竞争,体现公平,不应随意拔高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不得在注册资金、历史业绩等方面卡中小企业的脖子,特别要注意不应当将制造商授权函作为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前置条件,要保证招标采购项目与投标资格条件相匹配,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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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投标情形。法定无效投标情形有两种,一是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对于属于法定无效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能作出判断,认定为无效的供应商投标文件将遭拒收。对于约定情形,因在操作上有较大弹性,也就成了问题的麻烦所在。一种类型是“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条件不作约定。可以约定的资格要求主要指特殊资格条件,招标采购单位在设定此类资格条件时要注意与采购项目相匹配,不能随意拨高资格条件,不能搞差别待遇和地域、行业歧视。另一种类型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此类约定条款主要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包括的内容较复杂,可以约定的情形也较多,但须注意应为实质性要求,对于一般要求不能成为约定的当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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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是招标评审不可忽略的“首道工序” 调动采购人、代理机构、媒体、评审专家等多方力量以建立综合审查模式,实行谁审查谁负责,确保资格审查性质量。因受人事、关系、招呼、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在资格性审查工作中,一些立场不坚定的人可以趁机“照顾”不符合投标资格条件及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为其“放行”。为确保审查质量,必须要加大审查者的责任,在每一道审查程序中,均须形成书面审查结论,落实审查人员的工作责任。一是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前来购买或领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质初审,初审的主要依据是采购公告以及采购文件中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经初审合格的供应商可领取采购文件。二是在采购文件发售的截止时间后、采购活动开始前,由采购人单位的代表对各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协审,代表总人数为三个以上单数组成,主要包括采购人单位领导、派驻在采购人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单位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三是由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各省级指定媒体及政府采购宣传协作媒体负责助审工作,一是审查各级各地上传的采购公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有歧视性条款的公告一律不予刊载,二是利用各媒体分支机构的力量,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不间断地实地探访各地资质审查情况。四是在采购活动正式开始后,由评审专家组依据或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章“开标、评标及定标”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审查合格者将进入符合性审查程序。五是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后期审核,这是一种补救性措施,在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合同签订前,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监管机构对中标供应商进行后期审查,如审查合格则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审查不合格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确定排位在该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在后审过程中,审查人一定要出于公心,坚持原则,做到是非分明,重证据轻言辞,必要时可对中标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防止一些“包装靓丽”的空壳公司蒙混过关,审查人如与被审查对象有利害关系应实行回避制度,避免人为因素干扰。 作者:张栋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