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r\n 一般性质量问题不在召回范围 \r\n 意见稿指出,将对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家用电器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进行召回。 \r\n 这也意味着未涉及安全危害的产品将不在召回范围。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召回是以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为出发点的。与家用电器的“三包规定”一般解决个别消费者和个别厂商之间的质量纠纷不同,召回产品因为涉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因此,政府可以发挥监督的作用,强制责令其召回。 \r\n 召回产品追溯期长于三包 \r\n 目前消费者对于IT、数码、家电产品出现的质量缺陷,只能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三包条款来解决。但这些条款对产品的退换货时限规定较短,而许多电器的缺陷往往要使用数月甚至数年才能显现,到那时显然早已过了三包规定的追溯期。但召回制却可以弥补这方面的缺失。 \r\n 最高罚款3万元 \r\n 意见稿规定,对不进行缺陷调查或不及时向地方质检部门报告调查结果以及拒不配合缺陷产品调查等的企业,将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作者 罗晓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