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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物业1-3年内甭想再接活儿


 发布时间: 2017-05-22     

  本报讯(记者 张晶)一旦沈阳市的物业服务企业触碰了“高压线”,有挪用维修资金、业主投诉多等13种被禁止的行为,将被责令在30天内完成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被评定为“不合格”。不合格的物业企业,1-3年内将失去为沈阳市住宅小区服务的机会,不得再承接物业项目。昨日,市房产局启动了全市物业企业的资质检查。据悉,像这样针对物业企业的资质检查在沈阳市还属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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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沈阳市现有物业服务企业600多家。市房产局物业处处长陈全表示,此次针对物业企业资质方面的检查将与物业企业资质整顿及全市统一更换三级资质证书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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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小区办要在5天内完成现场勘察并提出初审意见。然后,市房产局物业处根据各区小区办的意见及企业的申报材料,组织互查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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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企业在去年不存在“13种禁止行为”,而且其提报资料符合规定,则被评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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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旦企业存在“13种禁止行为”,或提报资料不符规定,市房产局将责令其在3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被评定为“不合格”。逾期不参加资质检查的企业,也按“不合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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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质检查合格的三级和暂定三级企业,可换领新证。而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暂定三级和三级企业,市房产局将对其做出“1-3年内不得再承接物业项目或撤销资质证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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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外埠物业企业,市局将撤销其备案证明,并对其做出1-3年内不得在沈承接物业项目的决定,并通知企业注册地的房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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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一、二级企业,由市局对其做出1-3年内不得在沈承接物业项目的决定,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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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从今年10月1日起,没有换领新资质证书的物业企业,不得再参与物业招投标,不得再承接项目。住宅小区的业主、业主大会或建设单位也不得聘用资质检查“不合格”或未经资质检查的物业服务企业。“我们就是想通过这样的市场调节手段,逐渐淘汰服务不好的物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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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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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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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种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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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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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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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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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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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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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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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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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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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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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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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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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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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