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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积极推进低碳法制建设


 发布时间: 2017-05-22     

  当前全球低碳发展方兴未艾,全社会低碳意识空前高涨,上至各国政要,下至普通民众,言必称“气候应对”与“低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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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然而,与欣欣向荣的低碳发展前景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各国目前的低碳发展基本上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与低碳有关的法制建设接近空白。可以说目前全球的低碳发展仍处于低碳法制缺位的“自愿自发”的阶段里,而低碳法制缺位大大有碍于提高低碳经济时代的国家竞争力,也不利于真正实现低碳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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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低碳法制缺位将导致低碳发展的软约束。低碳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造福于后代的,对于当代人而言,低碳减排的代价高于收益,在经过初期的盲目和狂热后,一旦了解这个真相,大众必然会回归理性,选择有利于提高自身福利的发展方式。因此,在缺乏对于低碳减排的法律硬约束条件下,所谓的“自愿自发”低碳减排只不过是一种短期的外部行为,而无法内生到生产和消费行为中。只要假以时日,大众的低碳“蜜月”便将会很快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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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低碳法制的缺位无法真正鼓励低碳发展。推动各国实施低碳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他们看到了低碳下的经济发展前景,尽管减排会有成本,但减排也同时带动了新兴产业部门,甚至是新兴经济的出现,如果这部分的增长能弥补减排花费的成本,那么总体上而言,仍然是有利可图的,况且低碳还能推动气候变化的应对,减少气候变化带来的各种损失。但当经济条件出现变化,来自传统能源部门的收益大过新能源部门时,新能源部门便将失去竞争力,同时也失去了发展的意义。这种情况并非虚言,在刚刚过去的金融危机应对过程中,在经济刺激计划下,传统产业部门能耗水平的回升便是最好的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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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则,低碳法制的缺位容易形成低碳漏斗,降低低碳发展效率。目前在全球,出于国情的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对于低碳发展理解的不同、以及各种因素的影响,低碳发展水平很不均衡。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是在国与国之间,低碳发展的成熟度有所不同,因此低碳的地区发展版图和经济发展不尽相同。另一方面,不均衡则表现为一国内产业间低碳发展程度的不同导致低碳发展程度不同。这些不均衡既与低碳立法的缺位有关,同时,又进而在低碳法制缺位的影响下形成低碳漏斗,使得低碳地区和部门的减排效益流向高碳地区和部门,不仅大大降低了低碳部门的生产效率,同时还打击了低碳地区和产业进一步减排的发展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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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要使全球各国的低碳得以真正发展,从目前的“自愿自发”阶段过渡到“自觉”阶段,就必须推动低碳法制建设进程,通过法律来限制不合理的碳排放行为,进而维护低碳减排的发展成果,赢得低碳经济时代的竞争力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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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低碳法制建设已经成为低碳发展的国家竞争力所在,美国参议院共和党领袖林赛•格雷厄姆就曾表示“美国气候与低碳立法每推后一天,(相对于中国等国的高速低碳发展而言,美国的)绿色经济竞争力就会削弱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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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出于对低碳法制建设有助于提高低碳竞争力的认识,近来全球已经出现了低碳发展政策法制化的趋势,并逐渐形成了低碳法制建设上的“立法竞争”态势,各国争相研究推出相关的低碳立法,譬如英国建立了“气候变化税”和“气候变化协议”制度,对企业的碳减排进行鼓励,而美国则在近期连续由国会通过《清洁能源投资与安全法》并推出《气候与能源法案(草案)》,由环境署通过《清洁空气法案》(修订案)、《轻型车辆碳排放管制标准》等法律条文。相信在此发展趋势下,近期完全有可能在全球出现新一轮的气候应对和低碳减排高潮,并期待在此基础上达成有效的国际减排协议,从而继续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会议所“未竟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