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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迎来“破茧”时刻


 发布时间: 2017-05-22     

  本报讯 相关会计制度、税收扶持政策、金融服务措施等多项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利好政策日前出台,让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纳入政府采购终于迎来“破茧”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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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并提出,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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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对于企业最关心的税收、融资及会计科目列支等问题,《意见》明确规定,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包括暂免征收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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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会计制度上合同能源管理费用将被列支能源费用。《意见》指出,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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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赵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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