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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为节能环保与自主创新产品降门槛


 发布时间: 2017-05-22     

本报讯 放宽企业准入标准、给予4%-10%的价格扣除或加分等让甘肃扶持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与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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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甘肃省财政厅出台的《关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了政府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扶持举措,从招标文件的编制、项目评审以及严格处罚等方面,确保节能环保与自主创新产品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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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规定,采购人凡采购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相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而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也必须作出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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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可在注册资金、生产业绩等方面适当降低资质要求,放宽这些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标准,并减免其采购文件工本费和采购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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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具体的价格扣除和加分比例,《意见》进行了明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的给予5%-10%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对技术和价格项目分别给予总分值的4%-8%的加分;采用性价比法评审的,在技术评审项中可增加评分因素,并给予报价4%-8%的价格扣除。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节能环保或自主创新产品的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的5%-10%,应当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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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意见》还规定,采购人如未按相关要求采购,财政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不予拨付采购资金,直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暂停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和取消代理资格等处罚;而对于不诚信供应商,取消其中标、成交结果,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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