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本报讯 日前,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将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强制实施时间由2009年5月1日延至2010年5月1日,并要求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范围内强制实施。 \r\n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此次发布的《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以下简称《调整公告》)中所提出的延期要求,主要是针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发布的《关于部分信息安全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公告》中所涉及的13种信息安全产品,包括防火墙、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及安全操作系统等。自2009年5月1日起,上述13种信息安全产品凡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而此次发布的《调整公告》则将这13类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强制实施时间推迟了1年。 \r\n据悉,新发布的《调整公告》不仅重点规定了延迟时间,还对13类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的规则分别进行了明确。这其中包括每类产品的适用范围、认证模式、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以及收费标准等7个方面。在证书申请的程序上,申请方可自行选择集中受理或分段受理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两种方式下获得的证书是等效的。(王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