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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评审专家管理新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5-22     

\n\t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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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自201761日起,广西将实行新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广西财政厅2006715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0613号)同时废止。\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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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等做了重新规定。其中明确,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负责建设管理全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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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办法》对专家申请的审核、选聘等具体内容做了细化规定。其中提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等信息由收到评审专家书面申请材料的财政部门进行初审,由财政厅进行最终审核,并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培训。经培训对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的申请人名单在财政厅依法指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选聘为评审专家,发放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评审专家申请及有关书面材料分别由负责收取申请材料的自治区本级或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建档管理和保存。\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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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在专家抽取方面,《办法》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此外,《办法》相对缩短了专家抽取的开始时限,其中提出,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1个工作日。而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这一时限为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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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办法》还对专家信用评价和履职记录的使用做了进一步规定。其中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未按规定对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记录的,经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通报。评审专家可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并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财政厅可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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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为更好地落实采购人支付专家劳务费的制度,《办法》还明确将专家劳务费纳入财政预算。其中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纳入集中采购内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的,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政府采购项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的和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将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n

\n  此外,针对专家的处理处罚,《办法》在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基础,还增加了约谈或批评教育的处理方式。其中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对动态管理和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专家履职过程存在问题,未达相关规定,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评审专家进行约谈或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