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现阶段,内地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中遇到的造假行为,更多地是将其归于行政或民事法律法规调整范畴,尚未直接上升到刑事范畴,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与香港有所差别。<?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r\n 据了解,在香港,投诉涉及供应商投标造假的情况相当少见,所投诉的问题一般通过解释即可解决。 \r\n在香港,伪造文件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香港公民的第一反应是要“报警拉人”,由于警察的介入、供应商对丧失自由的畏惧、高额的罚金、公正的执法,使得供应商造假成本太大、风险极大而无法承担造假的后果。即使存在一些造假行为,因其发现迅速、法律规定及惩戒机制完善、有效,公正执法到位,也不足以影响其总体诚信度。 \r\n此外也是法律规定到位、执法到位的结果,也是对政府廉洁、行政透明、执法公正的信任的结果。(L) \r\n \r\n \r\n \r\n \r\n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