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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中PPP需获法律支持


 发布时间: 2017-05-22     

     2014年12月2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明确指出,“一带一路”战略将吸收社会资本参与,采取债权、基金等形式,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长期外汇资金支持,需要采取金融创新的方式来带动民间资本(如PPP模式等),使资金链更能满足大型基建的需求。分析表明,“一带一路”亚洲部分的基础设施建设近几年内每年的资金需求至少8000亿美元,通过亚洲基础设施银行、丝路基金、金砖国家银行、上合组织开发银行等各类组织目前融资规模为3500亿美元左右,大量的资金缺口可以通过PPP中的BOO/BOT/BROT在内的主要合作方式,吸引各类私人资本、商业资金和社会资金直接投资建设经营可以帮助弥补融资的缺口。<?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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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认为,PPP在“一带一路”项目的盈利模式成熟以后,它将作为一种极具吸引力的金融产品,吸引包括中国在内的沿线60多个国家的民间资本发挥极大效益,对“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与实施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目前,在国际市场上,PPP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招投标已经是一个相对成熟的市场,企业需要一个强大的既熟悉当地法律法规,又熟悉国际商务操作惯例的专业团队,以确保风险的合理分配和股权构架的独特设计,确保特许经营权的融资安排和法律合同框架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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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PPP概念推动还缺乏时间进行消化,实际操作层面缺乏成熟的PPP承做企业。无论是资本市场,还是项目承包企业,对PPP都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特许经营权的金融市场评估也还没有体系施工企业在PPP行业积累的经验不足。“一带一路”中特别是在沿线许多国家还处于市场极不稳定的阶段,法律构架和PPP顶层设计不完整,因此也使得项目资金回收的安全系数低。大型对外承包商网络基本覆盖所有较容易开发的国际市场,剩下的为难以进入、竞争激烈以及中资企业不具备竞争实力和空间的市场。因此,PPP模式在“一带一路”上的应用应严格遵守并健全PPP法律体系,针对“一带一路”的建设优化PPP的立法支持;其次,积极探索发展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构成的股权投资基金,推进跨境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保证投资者退出通道的畅通;重点打造“一带一路”上重要节点的PPP项目典范以PPP典型项目推动全产业链大区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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