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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委托不同企业参与同一项目竞争尚存争议


 发布时间: 2017-05-22     

     母子公司是独立制造商,分别委托不同代理商A公司和B公司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招标人是否可以接受A、B两家公司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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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招标采购实践中,对此有两种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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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参加可以参加
A、B两公司系存在共同经济利益的母子分别委托,不宜接受其参加投标
法无禁止即自由,招标人应当接受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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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师在线网老师张志军认为:处理这一问题,应当考虑竞争主体自身的性质,并结合现行法律的立法精神综合分析。主要以下三个层面进行考量并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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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构成竞争关系的主体。在A、B两公司作为货物代理商参加同一招标采购项目的投标时,在市场上成为竞争对手关系的是A和B这两家企业,而不是货物的制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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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竞争主体之间有无共同经济利益。A、B两经销商之间并无直接的共同经济利益;此外,A、B两经销商所售货物虽来自于母子公司,但与A、B企业自身可期利润无直接关联,且由于其所售货物不同,并不构成架通A、B两家不同企业共同经济利益的纽带,也即A、B两经销商之间并无间接的共同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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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接受其投标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A、B两经销商作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法律并不禁止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即使A、B两家公司分别作为母子公司货物产品的不同经销商,相关法律对此也并不限制,且接受其投标与保障采购项目竞争的充分性并无实质性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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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分析,对于“母子公司委托不同企业参与同一项目竞争”情形,由于不同经销商之间本身并无共同经济利益,个人倾向于接受其投标,且在采购文件中也不宜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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