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 没有明确规定 \r\n 在规制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法律规范中,尽管未禁止母子公司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竞争,但由于母子公司之间有共同的经济利益,极易在采购过程中形成攻守同盟协同对抗采购人,从而降低采购项目竞争的充分性,这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立法目的相悖,也会对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r\n
\r\n 因此,为保障政府采购项目竞争的充分性,非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不宜接受母子公司参加同一项目的竞争。在财政部74号令等相关法律尚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人可在采购文件中设置相关条款,禁止母子公司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的竞争,以避免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笔者认为,这一做法非但没有非法限制或排斥供应商之嫌疑,而且与整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立法精神相一致,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补充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