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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检验机制”或将更能督促采购代理机构


 发布时间: 2017-05-22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政府采购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其中《政府采购法》集中围绕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相关内容做出3处修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被删除。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副教授姜爱华在接受中国政府采购供应商网采访时表示,此次政府采购法修正案草案获得通过,不仅会促进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向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还将会促进政府采购市场效率的提升。她认为,由于放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这种“市场检验机制”直接考验社会中介机构,这或许比任何法律上的惩处更能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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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挥竞争机制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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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要采取财政部及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的方式,这种资格认定与审核,虽然对规范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滋生了少许权力腐败的现象,束缚了市场作用的发挥。姜爱华表示,此次修法取消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将财政部门从审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具体事务中解放出来,有利于财政部门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对政府采购市场的监管上,是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体现;与此同时,更多的社会代理机构有机会、有积极性参与到政府采购业务代理事务中来,能够进一步促进代理机构的发展,并更多程度地发挥竞争机制作用,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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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人在代理机构选择上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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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政府采购法》的修改,取消了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这就意味着短期内可能会有更多社会代理机构参与政府采购业务,不仅会促进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向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还会促进政府采购市场效率的提升。姜爱华认为,对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而言,取消其对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认定和审批,意味着其职能要从“微观门槛管理”向“宏观监督管理”转变,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进一步厘清;对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而言,由于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不再有门槛,这意味着,一方面有更多的代理机构有机会参与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中,另一方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市场竞争会更激烈,需要代理机构“拼实力”、“拼服务”;对于采购人而言,其在代理机构选择上有更大的选择空间,可以根据具体采购选择最适合的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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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检验机制”直接考验社会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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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政府采购法将原法中第七十八条规定中对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由“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参与此次《政府采购法》修正案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委员认为,我国的政府采购还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违法行为或现象,如果对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理越来越宽松,这不是向成熟市场经济迈进所应持的取向。姜爱华则表示,从逻辑上讲,既然没有了资格认定,那么就不应该有取消资格的条款,所以这种修改保持了前后一致性,也将条款中的“相关业务”明确为政府采购业务,更加具体、合理。同时,这种修改,也与政府采购第七十七条对供应商的处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相一致。更重要的是,由于放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这种“市场检验机制”直接考验社会中介机构,这或许比任何法律上的惩处更能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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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政府采购法》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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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GPA)的谈判自2007年年底启动以来已进入关键阶段。由于中国国内的政府采购制度还不统一,与GPA新文本的要求也差距不小。因此,完善国内政府采购制度并与GPA接轨,成为了当前中国加入GPA谈判面临的两个挑战之一。姜爱华认为,未来,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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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从发展趋势来看,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同为公共采购法律,其合并是大势所趋,实践中两法之间的矛盾不利于我国公共采购大市场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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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从我国的实践来看,《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是相当及时的。1998年全面推开政府采购,时隔四年之后就颁布了《政府采购法》,法律的及时出台对指导政府采购实践工作起到的重要作用,但同时也有一些欠考虑的因素。比如,当前政府采购法中对政府采购的目标规定得不够明确、范围的界定得不够清晰、不少条款缺乏可操作性,改革中涌现出一些新的做法也未写入法律之中,等等。今后,随着改革的推进,完善政府采购法是十分必要的。例如,应明确政府采购应以“物有所值”作为制度目标,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将协议供货、批量集中采购等写入采购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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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来政府采购工作需要逐步走向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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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政府采购在基本制度、管理体制、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资金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机制等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我国的政府采购进入全面推进和施行阶段。各地区在贯彻实施采购法的过程中摸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姜爱华表示,尽管当前政府采购制度的框架已基本搭建起来,但政府采购工作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不规范之处,如政府采购功能发挥受制于当前政府采购规模、政府采购法律建设滞后于实践需要、政府采购与部门预算改革未实现“无缝对接”、政府采购监督尚需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尚需进一步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尚需进一步探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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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爱华认为,未来政府采购工作需要逐步走向规范化,要坚持顶层制度设计和政府采购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相结合的原则,同时要坚持国内政府采购建设与国际政府采购改革动向相结合的原则。就具体改革而言,姜爱华有以下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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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要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做优先排序。保护民族产业事关国家利益,应放在第一层面;鼓励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则事关国家未来可持续发展,这是国家全局性政策安排,应放在第二层面。待政府采购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则再考虑实施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和不发达地区、弱势群体等均衡局部发展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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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要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理顺《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选择适当的时机,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政府采购法》,从法律层面对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资金来源范围等进行更加明确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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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做好政府采购与部门预算改革的衔接。要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建立以财政精细化要求为目标的政府采购定价体系;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计划性;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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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强化对政府采购的监督。首先要强化“管”、“采”分离机制建设。其次,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最后,政府采购监督作用的发挥有赖于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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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是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功能的发挥有赖于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的扩大,当前除了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现“应采尽采”外,还应该从制度设计上思考政府采购范围的扩大,逐步考虑将工程类的采购纳入到政府采购范围之中,研究将国有企业适时纳入政府采购主体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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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是继续探索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从长远来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仅是拓展服务类采购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重要手段,而且可以达到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效果。此外,通过公开招标程序,也能够显著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透明度,使之便于社会监督,以进一步推动廉政建设。